关于集中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6年度集中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位于县政府划定的禁放红线区域50米以外;
(二)实行专店销售,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过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配备有安全管理人员;
(三)零售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申请的零售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至少配备两支5公斤以上干粉型灭火器等必要灭火器材;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居民(村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六)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七)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八)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有关规定。
(九)符合法律、法规及和平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申请时间
2025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
三、实地勘查、审核时间
2025年11月13日至11月30日。
四、培训时间
另行通知。
五、需提交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三)烟花爆竹经销店相片(门店与负责人一起合影);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负责人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烟花爆竹经营场地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场地及周边照片并加盖公章);
(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票据(复印件);
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格式。各申请企业(个人)于11月10日前向所在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查后于11月11日前统一上交至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