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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6年度集中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位于县政府划定的禁放红线区域50米以外;

  (二)实行专店销售,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过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配备有安全管理人员;

  ()零售经营场所面积不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申请的零售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至少配备两支5公斤以上干粉型灭火器等必要灭火器材;

  ()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居民村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七)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有关规定

  (九)符合法律、法规及和平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申请时间

  2025111日至1112日。

  实地勘查、审核时间

  20251113日至1130日。

  四、培训时间

  另行通知。

  需提交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烟花爆竹经销店相片(门店与负责人一起合影)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负责人培训证书(复印件)

  (烟花爆竹经营场地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场地及周边照片并加盖公章);

  (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票据(复印件);

  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格式。各申请企业(个人)于1110日前向所在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查后于1111日前统一上交至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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