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9〕212号)以及市卫健局、公安局《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健函〔2019〕24号)文件要求,为有效加强对我县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全国公安英模代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加强对公安民警的关心关爱,着力推动医警共建,推展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提升因公致伤(病)和患急危重症的在职民警、辅警(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的紧急救治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伤亡发生,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安民警身心健康水平,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组织、协调县内医疗机构开展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畅通运行,成立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池志雄  县卫健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海针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

  成 员:池志勇  县卫健局医政股股长

  叶锦英  县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

  张秀霞  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主任

  刘建生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

  曾国锋  县中医院医务科主任

  徐明登  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池志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

  救治对象为全县公安民警,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执法执勤、社会服务管理、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以及警务训练、见义勇为等时负伤,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三)因患危急重症,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

  四、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网络

  (一)确定紧急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根据我县实际,确定和平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及妇幼保健院为定点医院,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高度重视公安民警心理健康保障,待和康医院执业许可后一并纳入定点医院范畴。

  (二)畅通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各定点医院应建立因公致伤(病)和患急危重症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并进一步简化诊疗手续。公安民警可凭在职《人民警察证》,辅警和学警可凭相应证件在单位确认身份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按照“先救治后缴费”的原则,集中优势资源,为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司法行政干警提供及时救治。

  (三)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要做好因公负伤和急危重症公安民警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加强与定点医院沟通衔接,确保院前院内信息畅通,与定点医院共同建立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五、职能职责

  (一)协调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挥;负责建立及日常运转工作的督导;负责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救治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公安民警医疗急救、自救、互救知识培训。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将“绿色通道”纳入到辖区内急救网络;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管理,并督促其落实公安民警因公致伤、致病救治措施;检查、指导辖区相关医疗机构对因公致伤、致病公安民警的救治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因公致伤、致病公安民警救治工作机制,及时为因公致伤、致病公安民警提供良好的救治条件;分析研究及时改进救治措施;据实安排会诊、转诊,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将需要跨区域救治的伤病公安民警转送到位。

  (四)公安部门职责。积极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沟通,严格按照紧急医疗救治对象范围核实身份,及时向定点医院报送需紧急医疗救治的公安民警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配合做好救治相关工作,并做好伤病民警的医疗费补助、报销等工作。

  六、紧急医疗救治的一般程序

  (一)现场抢救。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公安民警紧急救治请求时,立即调动医疗救援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并按就近救治的原则及时送达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将公安民警的姓名、单位及抢救情况及时通知110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所在单位派专人前往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要将救治情况报告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入院救治。伤病公安民警进行紧急医疗救治时,凭《人民警察证》及相关证明,紧急救治医疗机构应不受任何入院手续限制,迅速组织医院专家、调动优质医疗设备进行全力救治,并将救治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治疗终结后,当事民警所在单位应及时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三)转院治疗。紧急医疗救治遵循“分级诊疗”原则,首先在县定点医院开展救治。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时,由定点医院及时将伤病民警情况通报给民警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及时提出需求,再由定点医院向上级定点医院沟通协调确定后转至上级医院。转出、转入医院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伤病员的对接工作,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紧急医疗救治联络协调机制。县卫健局和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公安民警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具体由县卫健局医政股和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组织落实,定期协商分析,不断完善紧急救治措施,妥善解决紧急医疗救治工作中的问题。各定点医院之间要建立紧急联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救治工作便捷畅通。

  (二)加强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协作互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组织专家,为公安民警开展身心健康教育、急救知识培训和心理危机干预讲座,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注重科学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增强身心健康保护意识。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强化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维护医疗机构良好的治安秩序和诊疗环境。

  (三)拓宽公安民警医疗服务范围。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要坚持服务公安实战、服务基层一线的理念,建立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联动机制。要落实民警健康体检制度,加强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和危机干预制度,完善民警身心健康档案,共同参与建设民警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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