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农村纯生二女和独生子女结扎家庭奖励办法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次数:62 【字体: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夫妻双方均为本县农业户口且已落实结扎手术的下列家庭:

(一)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二个女孩(包括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奖励对象:

(一)2005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女孩未在90天内落实结扎的。

(二)2005年1月1日后,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中一方已确认为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及劳动部门招入国营单位的职工。

(五)县外落实结扎,但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未出具证明的。

(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关于离婚、丧偶、再婚家庭的界定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纯生二女且结扎已丧偶的,属奖励对象。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纯生二女的离婚家庭,只奖励已结扎一方。

(三)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纯生二女方配偶且有一方已落实结扎手术的,属奖励对象(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三、奖励标准

每户每月奖励60元,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四、奖励金的申请、确认和发放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均可持夫妻双方(或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扎证、结婚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和平县农村纯生二女和独生子女结扎家庭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计生办”)。

(二)初审。奖励对象的初审工作由各村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计生办。

2、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村委会张榜公布10日。

3、协助镇计生办调查核实奖励对象及其变动情况。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应在当月填写《和平县农村纯生二女和独生子女结扎家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计生办。

(三)审核。各镇计生办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审核。主要职责是:

1、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并签发《发放证》。

2、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计生局”)。

3、每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并抄册登记,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情况。

4、建立《和平县农村纯生二女和独生子女结扎家庭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年终报表,即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计生办上报《统计表》的时间为10月10日前。

(四)确认。县计生局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确认。主要职责是:

1、对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后,将各镇上报的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同时将已确认的各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计生办,由镇计生办将奖励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2、加强对各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停发该镇奖励金(直至重新审核清楚为止),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会同县财政局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4、负责印制好《发放证》。

(五)发放。县财政局负责发放工作。主要职责是:

1、会同县计生局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协议书,年底将计划生育奖励金下拨至各代发单位。

2、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财经制度行为。

五、监督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计生办应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的。

(二)户口迁出县外的。

(三)奖励对象夫妇双方死亡的。

县计生局设立举报电话(5633355)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

六、本办法由县计生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