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水务局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水许决字〔2023〕2号
和平县和平温泉之都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和平温泉之都有限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决定准予延续。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和平县和平温泉之都有限公司取水工程项目在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热水镇南湖村取水,水源类型为地热水,取水类型为抽水,用于服务业用水。年最大取水量为29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该项目取水用于旅游服务业的温泉用水,退水应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达标排放。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间,你单位还应按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加强水源保护,建立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校准,预留数据远程传输端口,并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单位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材料不完全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请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补正为相应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后提交我局,届时我局将对补正后的材料进行审查。如论证后的报告书中与原报告表间有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同步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应按季度定时向我局报送取水量等相关数据报表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和限制措施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我局同意。
五、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其中载明。有效期届满,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取水后评估报告,并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延续取水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连续2年停止取水的,需报经我局审批同意,否则将依法依规注销取水许可证;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水资源费缴交地点: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阳明镇九子岗县商务中心一楼办证大厅。
和平县水务局
2023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