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水务局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者: 来源:和平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3-20 浏览次数:- 【字体:

和水许决字〔2025〕12号

和平县黎明水电站:

  本机关于2025年2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和平县黎明水电站青山站取水项目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和平县黎明水电站青山站取水项目在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热水镇千斤地青山站以引水方式取地表水,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为400 kw。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27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0.31万立方米。

  二、根据《广东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2022〕1292号)《和平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退出方案》等文件要求,你单位和平县黎明水电站青山站属限期退出类水电站。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4月3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本次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准予延续。《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你单位应服从国家、省、市、县级关于小水电站治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最新政策要求的退出时限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电站退出手续,停止取水,并向我局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本次核准的年最大取水许可量、取水期限等指标不作为电站退出相关补偿依据。如遇相关政策调整,电站需提前退出,我局将依据最新政策要求,提前注销本取水许可,生产经营风险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四、你单位应落实库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要求,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电站发电取水应服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保障库区下游农业灌溉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需求,确保向坝址下游河道下泄最小生态流量不得低于0.014立方米每秒,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六、本取水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缴管理要求,请按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落实。

  和平县水务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