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水许决字〔2024〕16号
和平县彭寨镇彭龙山庄:
我局于2024年8月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和平县彭寨镇彭龙山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和平县彭寨镇彭龙山庄取水项目在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彭寨镇混水河左岸(混水河上游)以抽水方式取水,水源类型为地热水,取水用途为服务业用水。该取水项目年取水量为0.0612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你单位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间,要加强水源保护,建立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校准,并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有关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
三、你单位应按月抄表,按季度向我局报送取水量等相关数据资料,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和限制措施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我局同意。如发现取水影响范围内有地下水超采迹象,应立即向我局报告。
四、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其中载明。有效期届满,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取水后评估报告,并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延续取水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连续2年停止取水的,需报经我局审批同意,否则将依法依规注销取水许可证;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该项目所取为地热水,项目取水还须服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项目退水应保证水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后再排放;你单位还需服从我县旅游、民宿等相关行业监管、整治和水权交易等政策要求。
六、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水资源费缴交地点: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阳明镇九子岗县商务中心一楼办证大厅,联系电话0762-5662013。
和平县水务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