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司法局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
和司发〔2018〕15号
和平县司法局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各司法所:
根据《河源市司法局关于落实省民生实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河司发〔2018〕68号),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平安和平、法治和平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以及县委县政府相关部署,按照“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和“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公正、平安美好生活向往的更高要求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全局,继续固强补弱、创新创先,不断夯实工作基层基础,更新工作理念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管理服务机制,补齐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短板,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打造调解创平安先进县,为推动平安和平、法治和平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参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作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为全县经济稳中求进、统筹城乡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整合人民调解服务资源,为群众提供多样、便捷、普惠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坚持工作创新,理念更新。推动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固强补弱。找准并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和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保障机制,整体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上新台阶。
(三)工作目标
以创新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的和平人民调解工作为总体目标,以打造新时代和平“枫桥经验”为抓手,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队伍、制度、业务和保障等建设。
1.矛盾调处高效联动。进一步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矛盾纠纷化解”功能,依托全县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构建大调解网络,针对矛盾纠纷的不同影响面实行分层联合调处。发挥实体平台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的作用,完善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结合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化解专项行动,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调解组织全面覆盖。构建纵向覆盖县、镇、村(居),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以及社会治理各个方面,门类齐全、立体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合同纠纷、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等传统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完善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向物业管理、污染防治、扶贫脱贫、农民工欠薪等重点领域拓展人民调解工作。
3.专职队伍大幅增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幅度增加专职人民调解员,为人民调解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开展人民调解员大培训,打造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4.业务建设规范有序。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规范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卷宗材料按照《和平县司法行政基层业务工作手册》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口头协议只登记不立卷),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比例,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管理。
5.工作保障明显加强。全县全面实行“以案定补”制度。将聘用经费、办案补贴人民调解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重点指标
1.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各镇调委会贯彻落实好《和平县关于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司字【2018】10号)的通知,确保在 2018 年5月份到位。
2.全县全面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办案补贴按《和平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和司字【2018】14号)执行。
3.全县各镇、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上新台阶,各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指导能力普遍提高。
4.全县人民调解案件调解成功率不低于 97.5%。
二、组织机构
(一)为推动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到位,县局设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1.县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小虎
副组长:黄丽红、陈秋耸、徐月桥、赵焕恩、陈金锋
成 员:办公室、基层股、社矫局、律公股、政工股、法律援助处的主要负责人,各司法所负责人。
主要职责:落实县局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工作成效,定期向市局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要贯彻上级对开展 2018 年县民生实事的精神要求,抓好工作部署,管好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基层股。
(二)设立镇级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镇领导任组长,各司法所所长(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所于5 月 30日前出台本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案报县局基层股。
主要职责:贯彻省、市、县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实施办法,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对上级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定期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同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为相关工作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多方联动,全力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紧紧围绕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大节点安保维稳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主动参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造新时代和平“枫桥经验”,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指挥协调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凸显人民调解在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全面排查。健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完善排查台帐,确保排查精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研判预警。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分类预警机制,综合分析研判,形成研判预警报告,提出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意见建议,定期报送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3.逐一化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坚持一事一册、一人一册,逐一制定化解方案,逐一落实责任人,逐一明确化解时限,分层次、分类别化解。
4.分类联合调处。对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联合处理。对不符合人民调解条件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专案化解。
5.加强与其它调解的衔接联动。积极与林业、国土、人民法院、公安、人社、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相关机制。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律师调解等其它调解力量,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6.加强边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进县建立区域边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定期对边界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联合排查化解,推动边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由“各自为战”向“多方联动”转变。
(二)统筹布局,进一步织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新特点,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突出重点,补强弱项、填补空白,积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7.完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换届工作,选好配强调委会主任;有需要、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其他村民小组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员,将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延伸到最基层。
8.强化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其在当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9.巩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按需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0.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医疗卫生、婚姻家庭、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重点向物业管理、金融、消费等领域拓展;适应“互联网+”发展,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向新经济形态领域延伸,探索建立处理新型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
(三)充实力量,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以提升业务能力为目标,以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为抓手,着力打造出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1.待省厅出台《关于加强广东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作为新时代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文件,要认真贯彻落实。
严把队伍“入口关”。严格按照新时代人民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文化法律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及调解技能水平要求,选任选聘人民调解员。吸纳、聘任律师以人民调解专家或者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和管理使用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
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全县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快落实省民生实事配备的1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确保在 2018 年5月份到位。
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评价制度,结合调解案件成功率、矛盾纠纷当事人服务意见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与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挂钩;对因各种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或者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解聘。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依据专职人民调解员从业时间、调解案件数量等标准,设置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和三级人民调解员三个等级。
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建设,探索将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范围。
16.加强专业培训工作。要探索建立培训基地,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以录制声像资料等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培训。也可以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人民调解培训工作。
17.发挥典型调解案例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作用。要加强案例报送工作,依托12348中国法网和12348广东法网调解案例库,结合中华传统文化,对实践中好的案例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归纳、分类,形成新时代特色调解方法加以推广。
(四)打造和平模式,创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
以打造新时代和平“枫桥经验”为抓手,将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落实,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衔接机制,完善基层治理平台,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活力,为群众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人民调解服务,努力打造人民调解“和平模式”。
18.发挥人民调解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主动承担起、完成好线上线下的工作职能。
19.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中设立调解室,并对窗口标识、业务流程、场地标准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办理”。
2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落实“以案定补”制度等方面选定一个示范点,以点促片,以点带面。示范点在5 月前各项任务指标完成,形成示范单位。
21.会同人民法院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
22.积极推动品牌人民调解室建设,充分发挥品牌人民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
23.打造“互联网+人民调解”新模式。建立人民调解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依托“12348 广东法网”开展人民调解案件在线受理、在线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实现调解案件、调解协议等网上数据一体化。
(五)夯实基础,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和经费保障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调解新局面。
24.抓好组织规范化建设。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要做到“十有”,即有名称、有场所、有印章、有标识、有徽章、有标牌、有程序、有文书、有档案、有制度。
25.规范调解室建设。调解室面积应在 15 平方米以上,调解室整洁美观、庄重大方,在醒目位置悬挂司法部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徽标识,张贴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宣传标语,配备同步录音录像终端及网络等设备。
26.抓好制度规范化建设。逐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化解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业务培训、廉洁从业、工作考评以及例会、统计、回访、文书档案、联调联动等制度。
27.做好宣传工作。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掘新亮点、新思维,树立品牌效应,全媒体、多方位、深层次宣传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及时向广大人民调解员提供外县可学习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28.加强表彰奖励。及时发掘、总结、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组织、个人的经验和事迹。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树立正面典型。配合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开展年度“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
29.全面推广应用广东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各司法所要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民生实事的工作。要深刻领会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志存高远,必须用好政策,积极主动争取支持,使用好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等配套资金,步调一致,全面加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发展。
(二)县局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纳入镇综治、法治年度考核考评。各所要在 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摸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到省人民调解管理系统。
(三)各司法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需县局协调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县局将不定时对各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和平县司法局
201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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