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和平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队,各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我县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水平,经研究,制定了《2021年和平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迎考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叶文熙,联系电话:0762-5631329。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2021年和平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及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对食品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方案,以及通报考核评价结果等工作。
二、考核评价对象
承担我县省、市级转移地方及县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承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考核评价内容及结果评定
(一)考评内容
1.现场考核: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管理及质量控制情况等。
2.数据抽查:抽样单信息,食品类别,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判定依据与国、省抽抽检方案、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一致,检验结果填写情况等。
3.数据退回修改:完全提交数据的退修情况。
样品信息或检验结果格式填写错误,样品信息上传不齐全,样品分类错误导致数据退回修改,因其他原因导致样品作废等。
4.不合格发现率:抽检样品不合格发现率情况。
5.加分项:制定缩短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出具时限的实施方案,提高检验工作效率;加强数据分析、提高不合格发现率;有复检资质的机构,积极承接食品复检任务;检验机构积极开展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研究、食品抽样检验课题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将视情况给予加分。
6.遵守抽检监测工作纪律:有“八个不得”(即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检,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隐瞒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重大检验工作质量问题)情形的,将视情况给予扣分。
(二)结果评定
考核评价综合得分按百分制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现场考核占50分、数据抽查占30分、不合格发现率占10分、数据退修占1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详见附件2)。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90—80分的为良好(含80分),80—70分(含70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评价时间
考核评价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21年11月9日前开展机构自查;第二阶段:2021年11月中下旬数据抽查、现场检查;第三阶段,12月上旬综合评分、考核结果通报。
五、考核步骤
(一)考核评价小组组建
考核评价小组由县局牵头,抽派相关人员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机构自查
各承检机构对本年度承担抽检监测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考核评价表的要求进行自查评分,形成自评报告,并于11月12日前报送至邮箱:hpxsab@163.com。
(三)现场考核
考核评价小组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现场考核评分表》(附件2),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价并现场反馈考评情况。
(四)数据抽查
对完全提交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不少于总量5%的数据抽查,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评分结果(数据抽查内容详见附件4)。
(五)数据退修
对相关承检机构完全提交的数据,根据退修的字段和频次进行汇总评分,形成评分结果。
(六)不合格发现率
对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相关承检机构完全提交的数据,按各机构承担任务的平均不合格率与县局组织抽检的平均不合格率进行比较,形成评分结果。
(七)考核结果汇总
由县局汇总相关承检机构日常工作完成、现场考核、数据抽查、数据退修、不合格发现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及排名,形成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批后通报。
(八)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结果由县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进行约谈。对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机构要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并形成书面的整改报告于收到通报后一个月报送县局。
2.对于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机构,县局将暂停其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待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3.对于存在造假等严重问题的或涉嫌违法违纪的机构,将取消其承检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本次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下一步选择承检机构和分配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参考。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承检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现场考核评价工作。
(二)各相关承检机构要认真对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进行自评自查、查遗补缺,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配合做好现场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和平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名单
2.2021年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
3.现场考核评分表
4.数据抽查内容
附件1
和平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名单
附件2
2021年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
附件3
现场考核评分表
附件4
数据抽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