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粤财农〔2024〕171号)文件精神,为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有效积累村级资产,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就实施2025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村集体收入有效增加,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推动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发挥新作用。
二、资金使用方向
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发展资金应采取“补改投”方式安排,推动有效积累村级资产,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村集
体经济组织充分挖掘利用当地资源,推动产业水平不断提升,充分利用各类自然资源通过整理整治改善利用条件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联农带农富农产业,打造消费者认可、能形成竞争优势的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旅游、休闲观光、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等新型服务业。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利用现有资产创新运营模式,探索采取直接运营、委托经营、出租经营、入股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集体资产。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等环节提供居间服务;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承接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及各类中小项目建设。支持资源互补、资产相近、产业相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起来,推动资产集中托管、资本集中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三、资金扶持重点
为进一步推动“百千万工程”选树的典型村培育创建,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百千万工程”首批选树培育的省、市典型村中年集体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下且未扶持过相同项目的村,兼顾2024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低的村,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按照上级分配的任务数量,经过条件筛选,选定9个镇中的9个行政村为2025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村,分别为:贝墩镇新南村、浰源镇赤龙村、大坝镇坪溪村、长塘镇田吉村、优胜镇上潭村、古寨镇水西村、林寨镇山前村、东水镇云星村、公白镇新陂村。
四、扶持资金及监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粤组通〔2023〕22号)文件要求,纳入扶持范围的行政村,按照每村不低于50万元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应采取“补改投”方式安排,项目资金按照县财政拨付程序拨付,项目资金及收益使用将接受省市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主管部门加强指导镇、村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动态。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坚持党管农村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引领作用。
加快项目实施。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为项目实施提供指导,协同加快推进项目资金拨付。采取有效手段实施项目,建立工作台账,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纠正工作开展中的偏差,有效化解难点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加强资产监管。此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要严格控制集体资产风险,防止借发展之名任意整合和平调集体资产,加强监察、审计等各方面监督,避免在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坚决防止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和相关方面利益,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落实项目监督。镇、村党组织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资金公示公告,防止出现侵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确保扶持政策有成效。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2025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安排表.docx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