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和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6-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做好和平县2025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202541)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目的,以标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为重点,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运行基础、提高粮油单产和生产经营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引领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服务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支持对象

  资金用于支持纳入省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入围名单,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培育,支持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2,支持标杆家庭农场数量3。具体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制定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家庭农场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支持标杆农民合作社和标杆家庭农场的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奖补方式。

  (二)支持内容及支持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运行基础、提高粮油单产和生产经营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纳入补助的标杆农民合作社按每个10万元予以支持,纳入补助的标杆家庭农场按每个5万元予以支持,共计35万元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实施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使用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资金监管和台账管理。加强资金监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内的农业机械,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要建立完善项目台账,做好实施前、中、后记录,确保各环节有迹可循。

  五、项目申报流程

  结合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按照支持范围通过主体申报、镇级推荐的程序,按照轻重缓急,优中选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综合评估、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申报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和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提交申报材料。

  六、项目验收

  实施主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自行组织人员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

  附件: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和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docx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