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分配使用方案
根据《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的通知》(河财农(2024)54号)、《和平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的通知》(和财农(2024)63号)等文件要求,下达我局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47万元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救灾复产等工作。现制定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自然灾害救灾复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如下:
一、分配原则。依据经营主体上报受灾情况经乡镇审核无误后及时进行分配,具体农业应急救灾资金分配数额见附表。
二、补助对象。根据上级相关要求,主要针对因不良天气导致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的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应急救灾复产等工作。
三、资金用途。本次下达资金专项用于农业防灾救灾复产工作,建设内容: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料、肥料、种子(植物种子、畜禽种苗、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给排水设施设备,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应急救灾工作的领导,制定救灾资金分配使用工作方案,按照政策方案要求,及时将农业生产救灾应急资金分配、兑现到受灾农业补助对象手中,将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受灾的补助对象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怀。
2、强化监管。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和救灾应急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3、注重绩效。绩效目标:降低不良天气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支持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4、项目从2024年发生灾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为1年,即2024年6月到2025年6月。
附件: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四批)分配方案表.xlsx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