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2021年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统筹协调我县禁渔期管理各项工作,解决禁渔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有效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珠江、闽江、钱塘江、淮河及海南内陆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21〕31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1年珠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1〕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和平县2021年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和平县2021年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
2.禁渔告知书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1
和平县2021年禁渔期管理工作方案
春夏季是天然水域鱼类的繁殖生长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今年继续实施天然水域珠江禁渔期制度。由于我县境内江河众多,天然水域面积广阔,为切实抓好我县2021年禁渔工作,巩固历年来的禁渔成果,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五位一体、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市场管理关,禁止捕捞野生鱼类和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行为,及时清除江河、湖泊、水库中的渔网、刺网、地笼等捕捞渔具,确保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网封存、水中无作业渔具、市场无野生鱼类”的管理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禁渔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我局成立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曾智艺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渔业发展股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渔业发展股,负责全县禁渔期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部门协调等日常事务处理。各镇要高度重视禁渔期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禁渔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开展好辖区内禁渔工作。
三、禁渔内容
(一)禁渔水域范围
和平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内)及天然湖泊。
(二)禁渔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
(三)禁止作业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如确有进行渔业资源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初)
1.广泛宣传。利用本地电视台、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城市LED屏幕、张贴通告等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进村入户进行宣传。组织人员到沿江、湖泊、水库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发放宣传单(手册)、宣传珠江禁渔期制度。
3.扩大宣传范围。对市场售鱼摊点和经营出售河鱼的各类经营户开展宣传,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确保禁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取得渔民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禁渔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禁渔期间社会秩序、人民生活稳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加强执法巡查。一是农业执法机构要压实执法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强与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严禁违规使用禁用渔具和电、炸、毒等非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水生野生动物经营、流动行为。
2.建立举报制度。我局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举报人及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结合实际在辖区内做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以恢复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信息报送。禁渔期,各镇要注意掌握本地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具体做法逐级向上报告。
(三)总结阶段
禁渔工作结束后,各镇要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材料于6月25日前报送县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地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7625663183
附件2
禁渔告知书
广大市民、农民(渔民)朋友,市场经营、涉渔餐饮业主:
为加强我县江河库区等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维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和平县禁渔期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为期4个月。
二、禁渔范围
和平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路)及天然湖泊。
三、禁渔须知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所有渔业捕捞作业。
(二)禁渔期间,一经发现使用“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以及使用灯光诱捕网、滩边罟、迷魂阵、绝户网等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禁止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四、禁渔要求
1.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制度,在禁渔水域范围内停止所有捕捞作业。
2.在禁渔期间,各酒楼食肆、水产品经营者严禁销售、经营禁渔水域(江河)的渔获物;自觉删除或更改涉及河鲜产品的广告、标语、菜牌等;严禁以“东江、万绿湖河鲜”等广告招徕消费者。
3.违反本通告的,由县渔业主管部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农民(渔民)朋友,市场经营、涉渔餐饮业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禁渔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护和平县水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告知,感谢你们的大力支持!
举报监督电话: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5663183
和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