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平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和平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平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和平县农业局

  2018年12月4日

和平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实行)》(粤府办〔2014〕1号)和《和平县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县发生农业突发事件需要我县协助处置,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属我县职权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现场指挥官是指在农业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

  第四条 现场指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农业突发事件发生前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未有相关应急预案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

  (二)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农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全权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指挥。

  (三)协同配合,科学处置。负责牵头处置农业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全力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现场指挥官应急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现场应急指挥机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指挥官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现场指挥官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现场指挥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二)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

  (三)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

  (四)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五)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

  (六)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七)提请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现场指挥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指挥权;

  (二)严格执行负责牵头处置农业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三)及时回报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法对处置工作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尽最大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

  (四)及时、如实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通报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五)动态听取专家意见,优化现场处置方案;

  (六)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七)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总结评估;

  (八)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 现场指挥官培训与任命

  第八条 现场指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对国家、人民和事业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

  (五)根据事态发展趋势的预测、判断和把握快速作出相应决策。

  第九条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指挥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别、各类型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指挥官现场应急指挥水平。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或者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相应级别、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因故无法担任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

  第十二条 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确定现场指挥官,参与应急处置的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第十三条 农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官处置不力或者严重失误的,负责牵头处置农业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因故需要更换的,负责牵头处置农业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及驻粤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任命新的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农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确定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的单位决定终止行使现场指挥权。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六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现场指挥官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官积极履职,决策科学,指挥有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负责指定的单位可以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官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现场指挥官提请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的,或者违规干预现场指挥官正常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官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和平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和《和平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和平县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其他县发生农业突发事件需要我县协助处置的,我县派出的应急救援队伍受领应急处置任务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农业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和平县农业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现场指挥官要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

  第五条  农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协调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事件危险源、疏散转移群众等。

  第六条  现场指挥官在抵达突发事件现场前,提前做好前期工作:

  (一)立即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预案或者实际需要指定现场副指挥官,明确现场指挥部成员,视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

  (二)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抓紧掌握农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庇护场所、危险源、医疗机构、有关典型案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就突发事件应对所作批示(指示)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处置方案(意见)。

  特别是要与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现场负责同志保持密切联系,并给予指导和建议。

  (三)迅速调用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指令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业主管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令有关单位根据农业突发事件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运送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工具等)到突发事件现场集结,并预置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四)远程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初步处置方案(意见),指导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负责同志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第七条  现场指挥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二)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三)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四)传达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五)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六)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七)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八)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九)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党委、政府汇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十)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十二)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第八条  现场指挥官要按照《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省督查组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及时、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九条  农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指挥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令现场指挥部及时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二)督促有关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征用财产返还工作,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应急补偿工作。

  (三)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剖析应急处置存在不足,提出完善现场指挥官应急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规范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