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进一步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确保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条 指导思想及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工作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条 责任主体
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局党组成员及下属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和下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范围
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组成员、副局长按照分工,对分管股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下属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内容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每年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及工作方案。
2.领导并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干部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
6.组织召开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7.监督检查下属各事业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8.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局长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分管股室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工作任务。
2.根据上级纪委的部署要求,协助局长抓好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实施与考核。
3.加强对民政系统党纪政纪以及所分管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了解掌握情况,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4.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适时总结分析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情况。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6.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整改存在的问题。
7.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实际情况适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8.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三)其他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掌握、定期报告分管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2.加强对分管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掌握情况,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分管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和严重的不正之风,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5.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整改存在的问题。
6.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实际情况适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7.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四)党组成员、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局党组抓好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2.督促、指导各股室、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3.了解掌握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对发生的不正之风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线索及时向党组汇报,并按照党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给予纠正或组织查处。及时查处本系统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4.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5.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整改存在的问题。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问题。
(五)县民政系统下属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和责任制明确的责任内容及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抓好本单位或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并按照职责要求,抓好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2.结合本单位的职能职责,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本单位或分管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运作,堵塞漏洞,抓好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3.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众反映突出或重大的问题,要在及时、正确、妥善处理的同时,向局党组报告。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局党组报告。
5.带头执行和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履行个人廉政承诺,管好配偶子女、管好下属,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五条 责任考核
(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1.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下属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由局纪检组组长负责。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评优评先、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的典型,给予表彰;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1.局党组每年要向县委、县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专题报告。
2.下属各事业单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局党组就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3.下属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条款如与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