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林业局保密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股室、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努力增强保密观念,确保我县林业事业顺利进行。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支持保密、机要人员的工作。每个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保密内容;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和资料;不携带涉密文件和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凡产生秘密事项的股室、单位,要指定人员依据保密法规及时予以定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负责做好该事项的调密和解密工作。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股室、单位决定;对虽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股室、单位予以解密;对延长或解密的密级事项,要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自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四、加强秘密文电、资料的管理。凡属秘密文电、资料,都必须严格按照秘密文电管理工作的规定,由专人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处理,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控制传阅范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借阅秘密文电、资料和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用后即还;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抄录和保存。机密文电、资料应存放在密码文件橱内,妥善保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关窗锁门,钥匙随身携带,不得乱放。外出工作或开会,一般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必须携带的要经领导批准,并要采取措施严加保密,及时归还。开会带回的文件,要及时交文管人员登记,再按办文程序办理。 

    五、印章要由专人严格保管,存放印章的地方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印章时,应经领导审查批准。 

    六、建立健全上网信息审查把关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对上网信息要逐条审查,凡是标明密级或内部资料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对没有标明密级,但认为信息内容可能涉密的,可由本单位按定密程序重新确定。 

    七、要加强通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使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无线电话、普通邮寄、普通传真机、电脑网络等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相连接,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八、各股室、单位对外提供资料、稿件或接受采访,均不得涉密。 

    九、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逐件清点、登记,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销毁须按县保密部门的规定,统一送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各股室、单位自行向收购废旧物资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文件、资料及夹带文件、资料的书籍和报刊。 

    十、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何种密级不明确和有争议的事项,提交县保密局确定,在保密局未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股室、单位先拟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 

    十一、发现失泄秘密现象要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对违反规定,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