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作者: 来源: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局各股室、下属单位:

现将《和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平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13日

和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为加强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 考核奖罚对象

各股室、站、下属单位(地方公路管理站各股室、道班),县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二、 考核奖罚内容

(一)考核内容

局各股室、站、下属单位(地方公路管理站各股室、道班)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职责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本单位职工工伤事故死亡率≦0.3%人、重伤率≦0.5%,设备责任事故经济损失≦2万元,以及是否发生因公路、水路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船舶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不发生集体急性中毒责任事故等情况,包括所监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道路运输企业百万车公里责任事故率≦2宗、事故责任死亡率≦0.3人、事故责任伤人率≦1.5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率≦1.5万元,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安全率,所监管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特大事故情况。

2、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是否把保证本单位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落实。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和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6)是否建立和落实职责范围内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奖罚内容:

1、本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公路运输企业,百万车公里行车责任事故频率≦2宗,事故责任死亡率≦0.3人,事故责任伤人率≦1.5人,直接经济损失率≦1.5万元;无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中毒、爆炸事故。

(2)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是否把保证本单位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和落实。

(3)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4)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6)是否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是否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施有效措施。

(7)是否建立和落实职责范围内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 考核办法

年初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县局与局各股室、站、下属单位,县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对局有关股室、站、下属单位,县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日常检查、日常监管、养护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选安全目标先进奖和安全目标管理奖。

五、奖励种类和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先进奖:当年被县局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给予800元的奖励;对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使生命、财产免遭或减少伤亡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局推荐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安全目标管理奖:凡年内没有发生大小责任事故的单位(股室、站)给予1500元的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人800元奖励。

(三)地方公路管理站各股室、道班可参照此制度内容自行开展考核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企业奖励标准按照评选优秀运输企业(危运企业)、优秀驾驶员标准进行评选。

六、责任事故处罚标准

(一)轻微责任事故:凡因监管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2---3人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1到10000元的,给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处于100到300元、所在单位责任人3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二)一般责任事故:凡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一次死亡1—3人的,或重伤2—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1元到10万元的事故,给造成事故的当事人300到500元和所在单位安全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三)较大责任事故:凡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含10万元)给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处于500到1000元和所在单位安全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

(四)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凡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出1000元的,事故当事人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奖励标准,如单位或个人享有两种以上的,可合并发给奖金。

九、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