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后勤、安全、接待、车辆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机关预算、决算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内部审计。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党建0、继续教育、职称、评优考核、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综合股
参与起草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管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参与和平县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参与和平县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参与和平县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防治污染设施运转许可管理等行政许可。
三、执法一股
负责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立案查处、行政强制工作。负责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四、执法二股
组织实施污染源环境保护信访管理。统筹和平县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信访有关工作。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组织开展涉及社会组织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参与和平县组织拟订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参与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助国家、省、市监督管理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和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离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五、法规宣教股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指导和监督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听证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建议和提案。承担普法工作,负责组织业务人员培训和执法证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负责局政务公开、信息报送、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络。统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承担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
六、环境管理股
负责和平县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区域、流域水环境、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重点流域污染联防控协作机制。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上报和平县生态环境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省和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七、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办公室(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执法大队)
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办公室(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执法大队)以和平分局的名义进行执法。对接和平县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跟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牵头协调并督办有关领导批示、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办事项。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监督和指导各街道、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常工作由执法一股、执法二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