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主要职责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负责和平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和平县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和平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参与和平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负责监督管理和平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参与和平县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和平县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参与完成和平县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和平县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和平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和平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和平县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和平县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协助国家、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督促做好放射性污染信访投诉调处。

  (八)负责和平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和平县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九)负责和平县污染源与执法监测工作。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十)对接和平县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牵头协调并督办和平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

  (十一)统筹和平县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组织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和平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和指导和平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与合作交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参与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协调,参与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和平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电话:办公室:5631699

  和平县环境监测站:5677982

  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