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为规范案件办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经研究,特制订《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规则
1.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案审委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决定。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集体审议原则。
3.案审委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审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案审委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确实无法参加的可以授权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重大疑难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参加。案件审理意见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审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5.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审理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内容
1.审理范围:
(1)立案查处的企业作出罚款一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对个体工商户作出罚款五千元以上、对个人作出罚款一千元以上的;
(2)分局执法一股、二股立案查处的对公民拟处一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
(3)作出停产整治、吊销排污许可证的;
(4)报请政府批准停业、关闭的;
(5)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作出限制生产的;
(6)案审办认为需提交案审委讨论的其他案件。
2.审理内容:
是否属于本局职能管辖范围;是否涉嫌环境犯罪;认定违法主体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否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使用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其他需要依法审查的内容。
三、案件审理程序
1.案审委会前准备
(1)立案调查部门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权利,并对陈述申辩提出复核意见;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审办应先组织听证;
(3)案审办将案件材料交与案件类型有关的业务股室提出审核意见;
(4)法制审核部门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案审办起草召开案审委会议方案,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召开;
(6)立案调查部门、案审办准备案审会材料。
2.案审委会议议程
(1)立案调查部门汇报案件立案调查情况、处罚建议和陈述申辩复核意见;
(2)与案件类型有关的业务股室汇报审核意见;
(3)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法制审核意见;案审办汇报听证情况;
(4)案审委成员讨论、发表意见;
(5)案审委成员表决;
(6)案审委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会议审理结果;
(7)会后,案审办拟草会议纪要草案,交案审委成员会签确认,案审委主任委员签批后,形成会议纪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案审委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分局直接立案调查经案审委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立案调查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根据案审委会议决议依法起草处罚决定文书,附上法制审核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经分管执法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报案审委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四、其他
1.分局直接立案调查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罚建议交法规宣教股;法规宣教股将案件材料交与案件类型有关的业务股室会签审核后提出法制审核初审意见,再由立案调查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按程序起草处罚告知、决定文书(其中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立案调查部门需进行复核),附上法制审核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最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2.立案调查部门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归档、信息公开及上报系统等工作,对案审委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处罚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案审办做好会议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
本通知印发后,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表
附件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表
备注:序号1至16为案审委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序号不带*为非案审委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