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动态管理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现将《和平县“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动态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粤府函〔2018〕2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散乱污”企业(场所)动态管理机制,杜绝异地转移,特别是中央、省环保督察案件死灰复燃及禁养区畜禽养殖复养现象,推进企业发展转型,巩固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
一、指导思想
在巩固我县现有“散乱污”企业(场所)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禁养区畜禽养殖的排查,实现“散乱污”企业整治常态化、标准化、高效化。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对全县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场所)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动态、长效管理机制,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
三、分类整治要求
按照“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搬迁入园三种整治措施。
(一)符合以下情况,实施关停取缔
1.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各类手续不完善,使用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列入淘汰类的企业。
2.违法用地、违规使用出租场所、违法建设的企业。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通过整改仍无法达标的企业。
4.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且难以通过治理达标排放、环境风险高的企业。
5.禁养区、生态红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畜禽养殖的养殖场。
(二)符合以下情况,实施整改提升
1.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不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存在手续不完善情形,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企业。
2.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在污染治理方面设备落后、管理粗放,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改造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
3.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各类手续完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能消除安全隐患的企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实施搬迁入园
不属于关停取缔类,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能达标排放或者通过改造能达标排放,但不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
四、建立动态长效机制
“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定期实施清理整治、逐一严格验收销号,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高压态势。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查分类清单对“散乱污”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关停取缔类企业做到“两断三清”;对整改提升类企业,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并验收后可投入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全面停产治理,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全面取缔整治;对搬迁入园类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依据项目管理程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各镇将排查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联系人及电话:赖健、5677975),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平分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和平县“散乱污”企业(场所)排查情况表
和平县“散乱污”企业(场所)排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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