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经商信局公务出行及公车管理规定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我局保留一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为规范公务出行和公车管理,根据《和平县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和平县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对划定区域内(下称县城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出行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划定区域外(下称县城外)出行的,交通费用报销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出行审核和登记制度以及公开工作。
五、保留的公车下列情形可以使用:
1.县城内机要通信、日常公文交换和机要设备运输。
2.县城内处理紧急公务、突发事件、经济国防动员等应急工作。
3.县城内执行涉及保密、安全的公务。
4.开展商品流通监督检查、重大节日市场规范整治活动、敏感时段安全生产、危险物品检查等工作。
5.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公务活动,且收到通知距离活动开始时间不足20分钟。
6.县城外的重要公务和紧急公务。
7.接待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兄弟县(区)有关部门来本县需本局陪同的活动。
8.接送以局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
9.退休科级以上干部及离休干部因病需接送治疗。
下列情形使用保留的公车视为违规:
1.干部职工上下班(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县城内参加各类会议。
3.到县城内各单位办理公事、私事。
4.到县城内医院体检或诊疗。
5.出席、参加各类宴会、宴请场合、娱乐场所等。
6.公车停放在住宅小区。
六、车辆管理和维护
1.实行专人驾驶。局保留的车辆,一律不得由非司勤人员驾驶使用。
2.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每次出行,由执行任务司勤人员填写《和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务用车申请表》,经乘车人签字确认,于任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存档。
3.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期间一律在县大院或局楼下正规停车位停放,不得停放在县大院及局楼下以外的其他地方,由当天值勤驾驶的司机负责。执行任务时,司勤人员应随身保管所有证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保管的停车场,在临时停放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司勤人员不得离开车辆。
4.办公室为每台车辆统一配备加油卡,司勤人员必须凭卡按规定油品标号为车辆加油。加油站无法刷卡的,经口头请示办公室分管行政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可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凭该站出具的无法刷加油卡证明报销。
5.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在县财政局指定的县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维修企业进行。在离开划定区域执行任务期间发生的应急维修,经口头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按照保障行驶安全的原则就近选择维修厂,凭厂家开具的发票和维修清单报销。
6.车辆投保必须在县财政局指定的县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协议承保企业进行。
七、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28日起实施,本局原公务出行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
和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