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了加强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4、县财政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单位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1、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空调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2、固定资产分类,本单位固定资产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类 一般设备
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电视机、电话机、传真机、保险柜、沙发、茶几、办公桌、椅、汽车、摩托车等。
第三类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机械设备、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等。
第四类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2)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3)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4)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账面原值注销。
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帐册设置
(1)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局财务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分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2)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财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3)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单位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2、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1)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
(2)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和平县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填制《和平县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3)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和平县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3、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1)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 、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2)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不在1、2、3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和平县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5)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和平县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6)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1)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和平县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和平县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1)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2)清查登记要求。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责任
(一)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