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和经商信﹝2018﹞40号

  为保障局机关在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出行,参照和平县财政局《县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和财行[2018]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县直机关公务人员在省域范围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规定区域(县城建成区域内)以外从事的公务活动(包括调研、检查、会议、培训、下乡等)。

  第二条 县直机关公务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批准,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三条 试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从县直机关所在地到目的地各市(县)之间的往返公务交通经费,不包含目的地市(县)内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通过综合参照公共交通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和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附件)执行。

  第五条 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第六条 公务人员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选择定额包干方式的,须事先申请,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出差完成后,凭批准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定额包干公务交通费从现有各部门预算安排支出,按原渠道解决,在“差旅费”中核算,不得额外申请追加经费。

  第八条 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公务交通费包干的名义,变相向公务人员发放补贴。

  第九条 通过公务用车(含租赁车辆)保障出行的,不属于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

  第十条 在省域范围外从事公务出差的,不实行往返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6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和平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