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旅馆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的倡议书
各旅馆负责人、管理人员、前台工作人员:
近年来,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已经成为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高发地,望各旅馆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依法依规做好住宿登记。特别是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请务必做好查验身份、如实登记等工作,详细询问并登记好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切实加强酒店的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根据《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的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同时,将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宣传海报张贴在前台显眼位置,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请全县旅馆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合法的经营秩序,希望我们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共同携手,合力打压违法犯罪空间,为全县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和平县公安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