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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全面评价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和工资调整等提供依据,激励本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站位,提升业务技能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遵循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以及知识的更新。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

(五)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自己的情况,无违纪现象;自身修养,爱好是否健康向上,能否积极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全面考核。由综合股对德、能、勤、绩分解成具体要素,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称职:基本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各项制度,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较认真,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四)不称职: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

第七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 15%。

第三章 考核的时间、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的时间: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一季一考,单人单案,记录考核的主要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考核人应按季如实填写考核情况,经其分管领导作出评鉴后,于下季度初十五日前交综合股审核、汇总。

(二)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翌年一月底结束。

第九条 年度考核方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对各类学校应届毕业录用到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能评为称职。

(二)挂职锻炼或下派基层进行专项工作的干部,由挂职锻炼或服务单位提供情况,在本单位进行考核。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本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的干部职工考核,由本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情况,由其所在学习、培训的单位提供。

(四)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立案审理期间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暂不进行年度考核,等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参加考核和确定考核等次。

(五)受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本单位干部职工,在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处分解除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六)本单位干部职工受党纪处分后,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对当年进入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如无问题,当年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八)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本单位干部职工,经教育仍拒绝参加的,本单位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称职:

1、无故旷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0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20 天的;

2、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3、因工作需要调动,本人不服从分配 15 天不到岗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

第十条 年度考核程序:本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保证考核结果实事求是,全面准确。

(一)被考核的工作人员认真总结个人工作,并将本人本年度完成岗位职责情况(主要成绩及存在问题、努力方面)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 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考核人员的个人总结,以及相关的考核标准,《年度考核登记表》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将经办党组研究后确定的考核结果填写在《年度考核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批准后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和平县人社局提出申诉,和平县人社局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考核机构的设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人员由主任、副主任、办党组成员、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主任担任组长,群众代表由群众推举产生且不得少于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职责为: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分管领导给所考核的工作人员所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所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对考核结果不服人员的复核申请;

(五)负责整理、移交考核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成员和考核人,要严格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在审核考核小组成员本人考核等次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本单位综合股是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档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降职或转任和培训。给予降职的,应按规定调整其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档次。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含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和不定等次的人员,试用期间的人员除外),不得享受年终奖。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本单位考核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被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和平县人社局审核备案。如无特殊原因过期或移交材料不齐全,影响被考核人员的奖励、晋职、调资的等,其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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