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礼士镇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礼士镇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礼士镇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操作细则
为防范扶贫项目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简称扶贫资产。
第二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转产、置换、报损、损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因全县经济布局、规划调整和政策因素拆除、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功能、自然灾害损毁造成无法修复等扶贫资产,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具体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单位可以按程序进行处置。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灭失或完全损毁无法修复、已丧失使用功能的资产;
(二)已达到报废(使用)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三)因规划调整或政策因素拆除的资产;
(四)因市场环境或技术原因造成效益不佳需要转型转产的资产;
(五)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拟处置的扶贫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扶贫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确权到县、镇的扶贫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流程如下:
(一)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价值;
(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三)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报县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五)实施结果公开公示,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七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按“四议两公开”(即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处置,具体流程如下:
(一)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价值;
(二)村党支部召开会议讨论资产处置议题;
(三)村“两委”召开会议商议制定处置方案;
(四)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处置方案;
(五)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形成决议;
(六)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开公示;
(七)实施结果公开公示后,由村级提出申请,上报镇级审批实施,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登记。
第八条到户类资产由脱贫户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报村“两委”备案。
第九条属于县、镇的扶贫资产处置收入,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属于村集体的扶贫资产处置收入,由村“两委”提出使用方案,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资金使用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
第十条资产处置过程所涉及的材料应整理归档备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扶贫资产现状(照片、情况说明);
(二)扶贫资产评估报告、处置方案;
(三)会议材料(通知、签到表、照片、会议记录等);
(四)审核材料(请示报告、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处置结果(照片、重新投入项目情况等)。
第十一条扶贫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弥补财政预算缺口;
(二)偿还债务;
(三)民间借贷;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购置消费类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村“两委”临聘人员工资;
(八)办公设备采购;
(九)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需要处置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礼士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