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镇2025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疫病范围和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上报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如拟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需评估并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要求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进行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根据防控需要对受威胁地区牛只进行免疫。
狂犬病:鼓励对犬、猫探索实施集中或定点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参考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二免。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户)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紧急免疫。重点强化水禽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综合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时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春季或秋季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按照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检测方法: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照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检测方法:按照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职责分工
镇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订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做好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指导,审核发放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申请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镇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强制免疫工作,并协助进行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免疫工作,引导并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
七、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村(居)委会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村(居)民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加强经费保障。统筹用好中央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资金,足额保障本级财政资金,以满足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工作需要。
(三)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完善疫苗使用计划和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监管制度,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广东省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任务清单及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将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等使用方向,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辖区内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要组织做好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要求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做好各项消毒措施和个人防护。同时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五)完善免疫记录。镇畜牧兽医机构要指导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督促各镇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监督管理
各村应督促养殖场有序开展强制免疫。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实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当年度不予强制免疫补助。
和平县合水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