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维护农户合法居住权益,推进农房风貌管控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大坝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德才(镇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余绍华(镇委副书记、镇长)

  黄越关(镇人大主席)

  执行副组长:吴小通(镇委副书记)

  陈伟能(副镇长)

  副    组    长:曹海滨(镇委副书记)

  陈丁山(镇委委员、副镇长)

  黄国华(镇委委员、宣传委员)

  卢志宏(镇委委员、武装部长)

  曹姗姗(镇委委员、组织委员)

  陈海兵(镇委委员、纪委书记)

  叶秀娟(副镇长)

  黄国和(副镇长)

  刘勇军(副镇长)

  卢旭青(副镇长候选人)

  黄光万(派出所所长)          

  组            员:叶七发(镇生态环境办主任)

  黄艺彬(镇农业农村办主任)

  刘志明(镇农林水服务中心主任、镇交通办负责人)

  黄振科(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陈姗姗(镇司法所负责人))

  朱桂清(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副主任)

  朱光华(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副主任)

  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召集地点设在镇政府一楼农业农村办公室,由黄艺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黄振科同志、刘志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叶七发、朱光华、朱桂清、叶明亮、曾嫦娥、曾维伟、韦梓帆为办公室成员,落实领导小组决议的相关工作事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交办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宅基地建房审批受理条件及工作流程

  (一)受理条件

         1.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1)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2)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3)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4)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5)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不属于本村村民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3)已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4)将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5)申请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诺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6)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7)削坡建房等地质灾害未通过风险评估的;

  (8)不符合《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9)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审批工作流程

  前期有意愿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户先向镇农业农村办提交建房申请书,由镇农业农村办牵头自然资源所、农林水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办等部门到现场初步核实拟建房点情况,如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则实施以下审批流程: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小组长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村民委员会审查。村委会集中开会讨论是否同意村民建房,并将申请宅基地建房事项实施公示,公示无异议,村委会签署意见,统一将申请宅基地建房相关资料(村民申请书、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小组会会议记录、公示图片、房屋建设图纸、全家人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大坝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2.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收到资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农林水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核查农户建房的地理位置是否符合国土、交通、林业、水利、住建等方面政策法规,若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在《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表格中签署部门意见,并提交到大坝镇农村建房审批联席工作会议集中审批,并发放乡村规划许可证。

  3.农户建房完成后,大坝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农林水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办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在《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宅基地申请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建房按如下标准执行:我县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按山区标准执行,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半。

  三、宅基地管理重点监督事项

  (一)落实“三到场”管理。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等工作要求。

  (二)加大宅基地巡查力度。由镇自然资源所、镇行政执法办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开展不定期动态巡查督导工作,抓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房处置与查处工作,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台账。并对在规划区内超标准建房及规划区外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明确村级属地管理责任。各村需负责做好本村农户建房需求统计核实、资格审查公示、建房管理、违法建房线索信息上报、协助证件办理等工作。同时,设立由各包片村干部担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所挂钩自然村日常农村建房法规宣传、建房资质审查、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等工作,并及时向村委会、镇自然资源部门上报违法违规建房相关线索。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将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和村党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重要指标,对该项工作落实有力村干部将优先推荐公务员、事业编考试;如未履行相关职责及时上报相关线索,被国家、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相关问题或镇有关部门巡查发现村里存在违法违规建房事宜,将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村主任、包片村干部严肃处理。

  四、相关工作纪律

  对镇村干部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参与、支持、纵容违建等违法违纪行为,由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