浰源镇电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我镇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镇范围内供电企业、商店和村集体管理电力设施上进行的违章临时用电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3.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镇供电所负责。
4.对经常使用或接触的配电箱、操纵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必须保持完好,严禁有破损或带电部分裸露现象。
5.非电工严禁拆装、修理破损的电器线路、开关、灯头、插座等电气设备,发现异常要及时联系电工修理,严禁带故障运。
6.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按照有关安全规程进行防护性接零、接地,并经常检查,保证连接牢固。
7.使用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如电焊机、照明灯)必须先切断电源,把导线整理好,不得在地面拉动,以免磨损、拉断。
8.严禁在电气设备、线路附近放置杂物和易燃物。
9.雷雨天,严禁进入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周围20米内,以免雷击时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10.打扫卫生擦拭电器设备时,要先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清洗或用湿布擦拭,以免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11.电气设备的功率、电压、电流、频率等运行参数必须符合要求。
12.长期闲置不用的工具设备,使用时应先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敏,然后检查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3.使用移动工具时,其电缆接线不宜过长,电源开关应设在明显的地方,且周围无杂物,以便操作。
14.配电箱、控制箱内布线应整齐,接头无松脱;电气开关熔断丝等元件,应按额定值选用,漏电保护装置应有效。
15.设备与电源相接时,必须使用开关或插座,并有短路保护装置,严禁乱接乱拉。
16.对违章情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正常运行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责成电力供应部门停止对其供电;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追缴电费;拒不改正的,可收缴其违章用电器具:(1)在计量表计以外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私接电源的;(2)使用破皮线、地爬线、漏电设备的;(3)挂钩接电打稻、抽水等违章用电行为或使用带电移动电气设备违章用电的。
18.发现私设电网的,电力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用电设备,并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发现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树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拆除或砍伐,逾期不改的,由镇供电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采石、放炮或在有禁止标志的电力线路下垂钓、放风筝的,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直接损失费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21.发现在电力设施(线路、杆塔、拉线等)上悬挂物品的、向电力线路设施抛掷物品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查处。(1)擅自攀登杆塔和变压器台架、进入公用配电间、打开公用户外配电箱等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2)擅自使用各种手段使线路开关跳闸的;(3)在电杆或铁塔的基础附近取土以及由于借电杆用力造成电杆损坏或摇动等行为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
23.对于干扰电力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强迫电力工作人员送电的,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调查,依法处理责任人员。
24.违章用电造成伤亡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5.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解释。
26.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