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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2025年铁拳行动暨双打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作者: 来源: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查处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压力容器(产品编号726521801)的压力表,我局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平市监特令[2024]第112000001号)责令其于2024年12月20日前改正,提交压力表检验报告等资料。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复查发现其未在限期内改正,仍在使用上述超期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使用超期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虽小,却是保障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防线。其失效可能导致设备超压、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此案的成功查处,提示监管部门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开展针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薄弱环节的专项执法行动,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查处和平县某水泥制品厂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案

  (一)案件情况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和平县某水泥制品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厂区内存有两台叉车:一台为某叉车公司制造,出厂编号为:3803561965,型号为CPC,制造日期:2018.04,工作人员在现场驾驶该叉车装卸货物,现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一台车身标有“HELI”字样、铭牌模糊不清,车钥匙未拔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使用功能启动。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查询,该两台叉车均未定期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本案也反映出在基层,尤其是县域、乡镇区域,特种设备数量多、分布散、使用环境复杂,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可能存在企业对监管要求知晓度低、主动申报检验意识差、监管信息未能完全覆盖等问题,导致类似违法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更重要的是向社会传递了“特种设备安全红线不可触碰”的明确信号,督促所有使用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守法。

  三、查处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义务一案

  (一)案件情况

  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在接到某物业公司的2台电梯(产品编号:XODTB68685、XODTB68687)存在重大隐患需停梯处理的通知后,立即分派维保人员前往现场对涉事电梯进行停梯检修。维保人员维修电梯期间,在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设备故障尚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便启动产品编号为X0DTB68687的电梯投入使用,且未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和未向我局特种设备股报告此事。直至2025年4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物业公司检查时发现产品编号XODTB68687的电梯处于使用状态。

  当事人在设备故障未解决的情况下,便启动电梯投入使用,且也未向使用单位和我局告知此事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本案的查处既彰显了法律威严,也为基层电梯安全管理敲响警钟:监管部门需聚焦“告知义务” 这一薄弱环节,优化核查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维保企业更应摒弃侥幸心理,深刻认识到如实告知使用方和监管部门设备安全信息是法定责任,而非可选择性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违规启用故障电梯且隐瞒不报的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更漠视了公众安全,所有维保企业需引以为戒,主动履行告知责任,配合监管部门形成安全管理合力。

  四、查处和平县海鲜超市使用计量不准确的电子计价秤案

  (一)案件情况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和平县某海鲜超市检查,经营者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使用1KG的标准砝码测试该店内销售水产品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生产厂家为上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该台秤的重量(千克)显示数字为“2.60”。

  当事人明知该电子计价秤经擅自改装具有可改变显示重量的功能,仍然用于该店销售水产品时称重计价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启示建议

  海鲜超市计量作弊案的查处,映照出当前市场计量监管中需要持续关注和强化的环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具有作弊功能或可轻易改装作弊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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