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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0458/2020-00063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04
名称: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文号: 和府〔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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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7  浏览次数:-

HPFG-2020-003


和府〔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和平县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工商信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


和平县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7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县工业和外资外贸型企业共渡难关,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注册地在我县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和外资外贸型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工业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工业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3.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工业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4.拓宽招工渠道。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

  5.确保工业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行和平支行)

  6.确保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再下调0.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行和平支行)

  7.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企业融资支持。开通专项融资服务通道,24小时内完成融资应急需求响应,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企业落实生产原料、设备改造、供应应急物资等所需的融资要求。发挥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政策优势,对纳入工商信等相关部门名单企业贷款采用最优惠利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提供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工商信局、人行和平支行)

  8.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金融纾困工作。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可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利息等措施,并按照调整后的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行和平支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加大对防疫急需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资金扶持。对于新增或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根据新增或转产的时间节点,按设备投资的40%-8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

  10.减免工业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工业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国资公司)

  11.减免或延期交纳税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2.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退税。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支持外贸外资企业发展

  13.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对在疫情期间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紧缺医用物资并交予政府统一管理调配的,按每进口1美元给予0.1元人民币扶持的标准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发展一般贸易,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按每进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扶持的标准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县工商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14.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其实际损失展位费用的80%予以财政补助。每个展位补助损失费用不超过25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2个展位。(责任单位: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

  15.支持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鼓励企业继续发展外贸新业态,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对企业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业务的,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扶持的标准予以扶持;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按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扶持的标准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县工商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税务局、人行和平支行)

  16.鼓励捐赠进口紧缺医用物资。支持企业组织进口捐赠紧缺医用物资,对企业进口所产生的通关、物流等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工商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

  (五)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17.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全网办事项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知晓度。半网办事项实行邮政办,采用网上申报、线下邮递材料的方式,减少人员往来流动。增加待办事项的属性,提高代办服务质量及覆盖程度。积极推进预约办事,实现即办即走、减少停留。(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以上政策意见由县工商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该文件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heping.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380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