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和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2022523日,河源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提高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规定:我省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处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省级指导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本市具体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河府〔202171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410元调整为1620元。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调整提高我市特困人员的护理标准。

  二、主要内容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标准保持不变,即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全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为71元、564元、987(高于省指导标准要求);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确定)从71元调整提高到81元,半自理(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从564元调整提高到648元,全护理(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从987元调整提高到1620元。提高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即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兜底。

  三、注意事项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发放对象为与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机构或照料护理人,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差别,发放标准不同。

  四、文件执行时间

  20226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区)对2021121日我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予以补发。

  河源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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