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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和平县交通运输局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案例

作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常态化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县扫黑除恶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常态化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平县交通局聚焦行业内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方面环节,积极开展打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违法运输、非法客运、货运车辆货物洒落、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现发布10起典型交通运输违法案例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典型案例】一:泰和县兴傲物流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赣D9**28)案

  基本案情:2021年01月05日17时05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火车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钟某某驾驶泰和县兴傲物流有限公司的赣D9**28重型自卸货车,运载一车泥,从金隆开往金笔,被当场查获。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货物捆绑不严、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等事故时有发生,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一直是损害和污染我县道路的重要源头,加强对车辆货物脱落扬撒的整治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工作,今后,我局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这方面的整治力度。

  【典型案例】龚某斌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赣C-AC**9重型货车)案

  基本案情:2021年01月06日16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火车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龚某斌驾驶赣C-AC**9重型货车,运载石子,从上陵开往火车站,被当场查获,当事人未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龚某斌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廖某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01月21日10时5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顺安驾校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廖某勇使用粤P7J**3小型轿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行为。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和平县西郊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粤PX2**1中型客车)案

  基本案情:2021年02月22日15时45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西郊车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和平县西郊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是道路运输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因客运车辆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和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损坏了乘客利益,同时在道路上随意停靠上下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严重的道路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从而给人民群众和社会、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典型案例】黄某生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湘M67**8 重型货车)案

  基本案情:2021年04月22日10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坪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生驾驶湘M67**8重型货车,运载饲料,从绣缎开往和平县,被当场查获,当事人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未提供其本人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黄某生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贰佰元整(2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东源县创辉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粤P8**1挂 重型货车)案

  基本案情:2021年05月13日10时20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大坝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娄某广驾驶该公司的粤P8**1挂重型货车,运载石粉,从大坝开往佛山,被当场查获,驾驶员提供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车头的《道路运输证》,未提供车尾的《道路运输证》。东源县创辉运输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以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和平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案

  基本案情:2021年01月13日15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和泰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和平县永发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煌使用粤PX2**0中型客车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卢某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案

  基本案情:2021年06月04日16时44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和平县阳明镇珊瑚河西44号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卢某明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行为。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人民币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凌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05日15时3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城南汽车站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凌某某使用粤PLP**0小型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叶某云使用粤P31**0重型货车装载物遗洒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0日20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和平县城河西路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叶某云驾驶粤P31**0重型货车从河西路口往东莞,运载河沙遗洒路面3.22平方米,当事人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

  处罚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处予伍佰元整(5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一般情况下,拉运砂石料、水泥、江砂等货物的车辆极易发生遗洒货物的情况,此行为不仅对公路环境造成污染,还影响公路行车安全和行人生命安全。为保持公路整洁、确保行车安全,货运车辆应文明洁净行车,货车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时,必须按标准密封、包扎覆盖,同时货运源头企业也应该督促货运司机用篷布捆扎严实,在确认货物不会脱落、遗洒后再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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