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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HPFG-2020-002

和府办〔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和认定办法。

    本细则和认定办法适用于自优惠政策颁布之日起落户我县的企业(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准),符合优惠政策相关条款的兑现事项,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

    一、认定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认定:由具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上规模认定:由县统计局出具上规认定凭证。

企业未达上规模认定:由县统计局出具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认定凭证。

企业缴纳工业增值税税额认定:由县税务局出具工业增值税完税凭证。

企业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量认定:由县税务局出具县本级库完税说明。

厂房建筑容积率核实: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容积率核实凭证。

外资企业实际投入资金认定:由具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企业进出口总额认定:由县工商信局出具进出口总额认定凭证。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

优惠政策兑现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县工商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

(一)申报材料审核

1.符合优惠政策兑现事项的企业向县工商信局提交政策兑现事项申报材料,县工商信局完成备案登记,报送深圳福田区驻和平工作组及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2.符合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人才扶持政策”,落户我县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外籍员工,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就学政策兑现事项,其中,户籍事项:提供在我县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就业的相关材料,向在其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入学事项:园区企业每年6月份前,将需解决的外籍员工子女入学材料交县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再报送分管教育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交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二)兑现程序

优惠政策兑现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县政府印发优惠政策兑现事项通知,县财政局按通知内容进入资金拨付程序,相关税费由资金领取企业(人)依法承担。

三、实施细则

享受优惠政策兑现事项的企业申报材料均须提供: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营业执照、发改部门备案证或核准文件、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平台企业除外),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核对原件。同时,具体享受优惠政策兑现事项还应提供以下对应的申报材料:

(一)享受优惠政策第三条“土地政策”申报材料

1.购买工业用地合同及发票;

2.上规认定凭证;

3.工业增值税完税凭证。

(二)享受优惠政策第四条“厂房补贴政策”申报材料

1.购地自建标准厂房补贴政策申报材料。

(1)购买工业用地合同及发票或土地使用证;

(2)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厂房不动产权证书;

(3)容积率核实凭证;

(4)上规认定凭证;

(5)工业增值税完税凭证。

2.租用厂房补贴政策申报材料。

(1)租用厂房协议及缴交厂房租金发票;

(2)上规认定凭证;

(3)工业增值税完税凭证。

3.购买标准厂房补贴政策申报材料。

1.厂房转让协议及发票;

2.厂房不动产权证书;

3.上规认定凭证;

4.工业增值税完税凭证。

(三)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贷款贴息”政策申报材料

1.银行贷款合同(借款期限一年以上);

2.银行出具贷款利息认定凭证或缴交贷款利息凭证。

(四)享受优惠政策第六条“企业上规财政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企业上规奖励政策申报材料。

上规认定凭证。

2.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上规认定凭证;

(2)县本级库完税说明。

3.已落户我县企业增资扩产财政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增资扩产前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增资扩产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2)增资扩产前(上一年度)县本级库完税说明、增资扩产后(当年度)县本级库完税说明。

(五)享受优惠政策第七条“技改、品牌、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材料

1.新引进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内企业首次购置生产设备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购买生产设备合同及发票;

(2)上规认定凭证;

(3)工业增值税完税凭证。

2.规模以上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购买生产设备合同及发票;

(2)技术改造备案证;

(3)上规认定凭证。

3.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商标证书或文件;

(2)上规认定凭证。

4.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文件或凭证。

5.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县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搬迁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落户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上规认定凭证,未达上规模的企业提供年主营业务收入凭证。

6.获得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或凭证。

7.组建重大创新平台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文件或凭证。

(六)享受优惠政策第八条“外资、外贸”政策申报材料

1.外资企业实际投入资金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验资报告或银行结汇凭证。

2.外贸企业首次发生进出口业务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进出口总额认定凭证。

3.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增长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企业上一年度、当年度及增长部分进出口总额认定凭证。

(七)享受优惠政策第九条“企业上市”政策申报材料

1.企业挂牌上市文件或凭证;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八)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平台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县本级库完税说明。

(九)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人才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外籍员工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就学政策申报材料。

(1)落户申报材料: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社保缴纳清单(另:购房者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租房者提供业主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登记证、租赁合同,宿舍住宿员工提供住宿凭证);

(2)就学申报材料:户口簿、劳动合同(经县人社局备案)、社保缴纳清单(另: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企业聘任书或任职通知,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提供学历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级职称以上员工提供职称证书)。

2.企业生产或管理一线就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

(2)技师证书、身份证。

3.企业创新人才扶持政策申报材料。

(1)各类创新人才的认定文件或证书、身份证(非专职人员须出具相关凭证材料并经审核部门认定);

(2)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

县纪委、审计部门对优惠政策兑现工作事项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在申报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奖补资金的投资者,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在审核兑现过程中,把关不严、超标准、超范围办理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和认定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优惠政策相同。原有已出台的同类细则和认定办法停止执行,与本细则和认定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细则和认定办法为准。

附件:1.和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xls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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