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纠纷受理:对当事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调处的民间纠纷、有关部门委托调处的民间纠纷和通过排查主动受理的民间纠纷进行登记。
2. 纠纷分流: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者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发现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仲裁、诉讼等渠道寻求解决,帮助当事人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3. 纠纷调解: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核对证明材料,开展调查;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能当场兑现或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记录在案。
调解纠纷一般在30日内调解结束。依法终止调解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 纠纷回访: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适时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5. 立卷归档:将案件受理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一般实行一案一卷,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