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应急〔2022〕5号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河安委办〔2022〕17号)和《和平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委〔2022〕5号)要求,参照我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制定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和平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和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各级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进一步营造我县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现制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计划,从即日起至12月30日指导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加强专业化监管能力建设,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以杜绝和防范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着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聚焦工矿、商贸、危化等重点行业领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工作实效,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间、程序、对象、内容和重点,避免监督检查缺位、错位,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四个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小组(其中第一组为机动巡查组),组别及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组 组长:邓新宇
副组长:黄伟雄
组员:李小兵 叶耀枢
第二组 组长:何险峰
副组长:朱春梦
组员:何振文 黄镜江 周惠娟
第三组 组长:庄明泉
副组长:徐敬源
组员:何雪辉 朱日昇 黄 瑶
第四组 组长:陈志群
副组长:叶昌华
组员:陈定泽 周惠娥 吴飞飞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和平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资料收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四、检查内容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和平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
(一)全面检查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
地下矿山内容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独头工作面是否有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3.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4.是否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及排水系统是否采用双回路供电;
5.及时填绘图,现状图未与实际严重不符;
6.提升设备是否在检测检验有效期、是否有进行日常检查;
7.井下排水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水仓是否满足防排水要求。并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等;
8.是否配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露天矿山内容:
1.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2.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3.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4.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5.采场边坡松浮石是否及时清理;
6.采场、排土场截排水沟是否畅通;
7.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演练开展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归档情况。
8.雷雨天气是否实施爆破作业。
(二)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大检查。
危险化学品内容:
1.重点检查卸油口、油罐人孔操作井和加油机底部油气泄漏情况及电气防爆封堵(包括配电房)情况;
2.油罐通气阀门开关状态和呼吸阀完好情况;
3.视频监控系统清晰完好情况,油样箱上锁管理情况,移动式静电接地报警器完好情况;
4.配电房防小动物挡板完好情况(冬季易发小动物进入避寒,造成电气短路等事故);
5.污水隔油池是否存在有效隔油,夜间加油机锁枪执行情况;
6.加油区微信扫码支付执行情况,应急照明完好情况,应急物资备齐完好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演练开展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归档情况。
8.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再教育再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和新入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
10.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制定计划和费用提取情况;11.检查安全职责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相关安全教育,安全设施检查等台账记录状况;
12.检查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台账记录状况。
烟花爆竹内容
1.仓储区域是否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2.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且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是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7.是否有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8.经营(批发)企业是否违规向有经营(零售)许可的经营者超量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和销售非法违禁产品或向无证零售经营者配送烟花爆竹产品。
9.库内产品是否堆垛整齐(划有标志线)、搬运通道畅通(不小于1.5米)、堆垛有间距(不小于0.7米)、不超高(成品不超过2.5米)、不靠墙(距墙不小于0.45米)、不超量。
10.库房内是否储存超标、贴牌、假冒、不合格产品,或者其他爆炸物等危险品以及执法收缴产品、过期或变质产品与正常经营产品混存。
11.是否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每批次购买产品均签订有规范的买卖合同,且同中详细标明了购进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12.购进产品是否依法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许可的品种、数量购进相应产品以及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
(三)检查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情况。
冶金行业内容: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9.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0.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内容:
1.是否建立完善有限空间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
2.是否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通风检测作业仪器、呼吸器等各类应急保障用品;
3.是否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中的安全监护措施;
4.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常态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并开展有限空间应急救援演练;
6.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7.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在有效期内;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企业日常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清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精神,树立牢固防范意识和防范思维,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 落实工作责任。各股室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联合执法及信息共享上要给予支持。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为监管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三)强化督导成效。督导组按照督导企业名单制订督导检查计划,分批次开展督导检查,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年底完成。每逢重大节日、重点时段,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督导检查组要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
(四)严格督导检查。督导组在督导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