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安委〔20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县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安委办反映。
和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和平县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河源市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河安委〔2018〕7号)要求,针对近期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形势,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全县开展为期半年的“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的统一部署,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组织保障,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现我县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打“翻身仗”目标,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
对所有生产经营建设行业领域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突出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消防、大型群众性活动、旅游、非煤矿山、特种设备、地质灾害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含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险,以及其它安全生产投入的;
14.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整治内容。
1.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未配备统一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校车驾驶员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无牌无证船舶非法载客的;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道路交通牵头单位为县公安局,水上交通牵头单位为县交通运输局)
2.建筑施工安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正常管理的,无报建、无证施工的。(牵头单位为县住建局)
3.危险化学品安全。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借试生产延期之名拖延和逃避安全生产许可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的。(牵头单位为县安监局)
4.烟花爆竹安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未按规定采购合格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的。(牵头单位为县安监局)
5.消防安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它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三合一”建筑等重点单位未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牵头单位为县公安消防大队)
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科学管控、细化应急预案,严防拥堵、踩踏事故发生。(牵头单位为县公安局)
7.旅游安全。游乐设备、设施未取得检验检测安全合格证投入运营的;旅游特种设备和大型娱乐设施未按规定保养检修的,旅游景点景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经营的。(牵头单位为县旅游局)
8.非煤矿山安全。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的,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未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分别牵头)
一是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特别是地下矿山的采掘、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等各大系统,露天矿山的采场边坡、排水设施、人行通道、机电设备,排土场的边坡、泥石流拦挡设施、排水构筑物。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限期整改、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的执法措施。
二是严格复产验收,确保生产安全。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复产条件和程序,对隐患没有整改完毕或未经复查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复产。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知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全县现有矿山全面实行专家会诊,重新复核安全生产条件,由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若干个专家组,分各镇开展复产验收。严格落实复产验收责任制,要求县和各镇均要派人参加,实行“谁签字、谁负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所有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均由县国土资源局班子会议集中审批,并报市采矿委员会把关,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安监局班子会议集中审批把关,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复核。
9.特种设备安全。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等行为。整治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索道缆车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牵头单位为县市场监管局)
10.地质灾害安全。要按照“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绝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绝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的要求,加强地质灾害点的事故隐患排查。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牵头单位为县国土资源局)
11.其它行业安全。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 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对隐患进行彻底整治,全力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四、实施步骤
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坚持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即日起,到2019年3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订方案、自查自纠阶段(9月—10月底前)。一要分类制订实施方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薄弱环节、部位,按照县政府要求(1+7+3)安全整治行动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即“1”是县安委会制订和平县“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7”是七类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方案,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由县公安局负责制订方案,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方案,建筑施工安全整治由县住建局负责制订方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由县安监局负责制订方案,消防安全整治由是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订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整治由县公安局负责制订方案,旅游安全整治由县旅游局负责制订方案;“3”是三个重点行业的专项行动方案,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由县安监局负责制订整治方案,特种设备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订整治方案,地质灾害安全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整治方案),各牵头单位于9月28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二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三要扎实做好调查摸底研究。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法行为被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卡,督促整改。
(二)联合行动、集中整治阶段(11月—2019年1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执法联合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2019年2月—3月)。各镇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3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2019年3月30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将根据各镇、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王巍同志为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大荣同志为执行组长,副县长吴维红、曹敏捷、邓益成为副组长,县发改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旅游局、城管局、安监局和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全县“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分管县领导要带队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行业的专项行动。各镇要参照县的做法,设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人员名单连同专项行动方案一同报县安委办,联系人:王晓,电话:5633283,电子邮箱:hp5633283@163.com)。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确保专项行动有序高效开展。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三)严格约谈警示和责任追究。县政府将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列入“三定一督一通报”制度,纳入2018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对“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不力或在专项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镇,逐级开展约谈警示。按照《和平县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的规定,由县安委会约谈事故多发的镇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由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联合执法行动。各镇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机制。对于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和领域,各镇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管理责任,防止出现“扯皮”现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密切配合,有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我县实际,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危害和法律依据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全国统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因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六)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法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对工作不力,特别是对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七)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压事故、排隐患、保平安”安全生产专项行动,要与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逐步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