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对象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含倾斜救助)。
三、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含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累计多次就医支出),给予倾斜救助。
四、医疗救助报销方式
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可享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服务。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救助对象和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收入型救助对象,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五、异地就医
根据《河源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诊的按照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异地转诊包括异地门诊(含门诊特定病种)转诊和异地转院,异地转诊救助对象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救助对象。
如您对医疗救助政策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762-5608663,或到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县医保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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