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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和平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MB2D28180M/2024-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和平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10-25
名称: 和平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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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4-10-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和平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福和大道廖芬环岛小区a单元2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20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和平县医疗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和平县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和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工作决定,落实好医疗保险服务,促进全县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全县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和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二)负责全县参保人医疗保障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中止业务经办、个人账户的管理和协助做好全县医疗保障参保单位的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全县参保人就医管理,依法审核和支付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及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向社会提供医疗保障的咨询服务并受理业务投诉。

  (五)完成和平县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由中共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支部统一管理。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提交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讨论决定,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管理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管理层;

  (三)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和修订案;

  (五)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指导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三)听取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经办业务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工作,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职务为医保中心主任,由和平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由局党组任免。

  医保中心主任是本单位第一行政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在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报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了解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医疗保障等经办工作信息;

  (三)个人可依法享受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或医疗保障经办窗口现场办理医疗保障相关业务;

  (四)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应主动了解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待遇报销业务规程,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信息变更,维护医疗保障各项政策合法性;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作为和平县医疗保障局下属的公益一类正股级事业单位,业务运行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并接受和平县医疗保障局的统筹管理指导。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和平县医疗保障局直接管理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扎实推进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稳步开展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建立健全两定机构和结算支付管理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由和平县医疗保障局统一管理,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财务管理由和平县医疗保障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监督;

  (二)本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内部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10月12日经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和平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0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