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委〔2020〕19号
各部门、事业单位:
为加强镇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将《下车镇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和平县下车镇委员会
和平县下车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下车镇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镇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镇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对象
政府全体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科级干部除外。
二、证件审批和管理
1.机关干部职工申请出入境证件须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1),经镇党建工作办公室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和平县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统一交至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保管。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统一保管。
3.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国(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4.负责保管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国(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镇党建工作办公室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5.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书面作出检查和说明遗失经过,并及时向相应的证件管理部门挂失。
三、出国(境)审批和备案
1.政府干部职工需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以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填写《下车镇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组织人事办公示审核通过,报主要领导签批,凭批准后的审批表向镇党建工作办公室领取相应的出国(境)证件。
2.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3.政府干部职工需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上交相关证件。
4. 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多次签证(注)。每次因私出国(境)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15天(可根据工作年限,结合个人年休假),一般应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
如确有看病、探望长期定居国(境)外的直系亲属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另行审批。
四、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件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镇党建工作办公室集中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返回后10 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不能按时上交的,要书面作出说明。
干部职工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未办理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的公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