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水许决字〔2023〕21号
和平县大坝金龙高岭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和平县大坝金龙高岭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和平县大坝金龙高岭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高岭土生产项目在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大坝镇龙狮村河和溪取水,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提水,用于工业用水。该取水项目用水定额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 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DB44/T 1461.2)中“土砂石开采(101)”的先进值:0.38立方米/吨,年许可取水量为11.4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最新指标要求。
二、该项目取水用于高岭土产品生产线,项目用水为循环用水,不允许产生退水。你单位应保证生产用水持续循环利用不外排,生产尾料堆放符合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间,你单位还应按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加强水源保护,建立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校准,并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有关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你单位应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用水量抄表,并在次季度10日前完成上季度水量申报工作,相关数据和抄表照片在“广东省取用水政务服务平台”填报;你单位还应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和限制措施取水,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我局同意。
五、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其中载明。有效期届满,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取水后评估报告,并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延续取水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连续2年停止取水的,需报经我局审批同意,否则将依法依规注销取水许可证;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水资源费缴交地点:和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阳明镇九子岗县商务中心一楼办证大厅。
七、如因高岭土产品生产项目后续列入国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或我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等文件,触发《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需“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则你单位应将提交的水资源论证表补正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后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和平县水务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