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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和平县热水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790M/2020-00018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和平县热水镇 成文日期: 2020-10-16
名称: 热水镇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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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镇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2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镇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对象

  政府在编在职干部(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二、证件审批和管理

  1.政府在编在职干部申请出入境证件须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1),经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和平县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政府在编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统一交至组织人事办公室保管。

  3.组织人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国(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4.负责保管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国(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组织人事办公室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5.政府在编在职干部出国(境)证件遗失的,应书面作出检查和说明遗失经过,并及时向相应的证件管理部门挂失。

  三、出国(境)审批和备案

  1.政府在编在职干部需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以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填写《热水镇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组织人事办公室审核通过,报主要领导签批,凭批准后的审批表向组织人事办公室领取相应的出国(境)证件。

  2.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3.政府在编在职干部需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上交相关证件。

  4.政府在编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多次签证(注)。每次因私出国(境)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15天(可根据工作年限,结合个人年休假),一般应结合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

  如确有看病、探望长期定居国(境)外的直系亲属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另行审批。

  四、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政府在编在职干部应自觉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组织人事办公室集中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返回后10 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不能按时上交的,要书面作出说明。

  政府在编在职干部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未办理出国(境)的,应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的公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