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上级民政、公安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上级民政、公安部门统一部署,自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县民政局、公安局在全县范围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针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特点和动向,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建立完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协调机制,集中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查出一批利用非法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发展环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打造智慧生态现代新城,加快推进“两个和平”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打击整治对象
主要打击整治两大类非法社会组织:一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也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二是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等境外非政府组织。重点打击整治以下非法社会组织:
(一)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名义骗钱敛财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文化等宣传文化领域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特别是打着弘扬“传统文化”、“养生修炼”等旗号,传递社会负能量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冠以“全国”、“中华”、“国际”和“广东”、“全市”、“全县”等字样在我县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假借国家机关下属机构名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涉及资金量大、参与人数多的或侵害老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组织协调机制
由民政局、公安局牵头,会同工商、教育、法制、网信、宣传等部门建立专项行动协作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县专项行动。
在专项行动期间,县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取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对涉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调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被取缔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组织和人员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阻碍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主要措施
(一)设立举报和信息收集工作平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设立举报电话、邮箱或举报专栏,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社会各界对非法社会组织的举报,深入开展排查工作。
(二)依法查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要将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严厉惩处;对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进行信用管理,对其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以及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限制,推动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的法治环境。
(四)广泛开展执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邀请媒体跟踪报道现场执法行动,及时公告查处结果,宣传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
五、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初至5月中旬)
县民政局、公安局共同召开会议,下发全县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各镇民政办和派出所结合本地实际,抓住社会关注热点,明确打击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工作。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5月下旬至11月下旬)
各镇配合县民政局、公安局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充分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挖掘有关线索来源,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查处和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县形成压倒性态势,将打击整治专项工作抓实做好。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县民政局会同公安局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加强领导,明确主管负责同志、牵头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人,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通力协作,密切合作。要积极争取各镇党委、政府支持,争取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实行纵向联动横向联合,形成打击合力。县专项行动办公室按月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声势。
(四)认真总结,建章立制。要加强督导检查。要分阶段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报,决不允许走过场零报送的现象发生。要注意建立完善非法社会组织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社会组织蔓延和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