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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和平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2995/2020-00003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和平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0-01-21
名称: 和平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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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03-11  浏览次数:-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准备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处置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突发性重大疫情传播等,打造“平安和平”,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平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广东陆生野生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和平县林业局防控《突发性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称《预案》)。

  一、预案原则

  《预案》提出“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讲究科学、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快速有效,内外有别、维护稳定”的“五大原则”为指导原则。  

  二、预案监测规定    

  《预案》的“疫情监测”规定: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作为人类新发传染病,实行对野生动物重点分布区及驯养繁殖场的监测和汇报制度;镇(街道)和农贸市场由镇林业局工作站技术人员负责对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与报告、技术指导;充分发挥基层组织、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及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强化主动监测和搜索,及时报告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对“疫情确认”的要求: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病例标本必须送县畜牧兽医部门化验鉴定,根据有关程序办理;为维护社会稳定,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在未经专家确认和上级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三、应急处理措施       

  对“应急处理措施”的规定: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的原则;发现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疫情发生地要立即向县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并组织人力开展调查,同时做好调查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个人防护;对死亡的野生动物尸体实行就地封存,必要时予以隔离;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野生动物尸体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有关因素的调查;根据疫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上级机关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野生动物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是组织保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各镇林业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林业局防控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处置工作;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县、镇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人值班,保持通信畅通,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保持通信联系,随时应急;对知情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重大疫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技术保障:对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现场处置、现场办公等人员必须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严格按医疗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资源林政管理、森林公安机关和镇林业工作站应组建应急队伍,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物资保障:应配置必要的预防和处置设备,做到有备无患;应急处置期间,应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车辆调度做到及时、优先、有序、保障;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配置必要的消毒药品和隔离设施;驯养繁殖单位(个人)的野生动物因技术、管理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驯养繁殖单位(个人)自行承担;政府统一部署,进行灭杀、处置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涉及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社会保障经费预算,确保处置工作的正常开支,并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和平县林业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