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风险控制,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使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工商信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差旅费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各项财务收支由财会室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财务工作人员管理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支出必须合法合规。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
第八条 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人员分开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办公室及财务室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不得随意交他人代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代盖印章,由主要领导批准。设立用印登记册,对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经手人等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核查。
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各类原始凭证、会计账本和会计报表。每月对往来款进行清理核查,于15日前向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妥善保管空白支票等有价票证,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相等,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局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财会室按照县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和年度需求以及收支增减等因素,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定后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部门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财会室应不定期向局领导汇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对上年度机关经费决算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股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会室审核后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分管财务领导,并经主要领导或班子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局机关所有收入皆纳入机关的经费账户,统一核算,集中管理。财会室必须按县财政局《关于下达和平县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的通知》按用款计划按进度及时向县财政局请拨各项资金,确保各项业务正常运转。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项目支出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股室单位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规定统一开设经费账户,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名义在银行开设经费账户,各项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货物和服务采购,30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呈主要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须经单位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临聘人员工资、社保金、公积金,事业编制人员年终绩效,乡村振兴及精准扶贫补助,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奖励,遗属补助等支出,由出纳制表,人事股负责复核;下属企业困难补助,由负责股室制表,明细表需有制表人、复核人签名,填写费用报销单,由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按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实行公务卡制度。凡因公务发生的办公费、政策性补贴(助)及奖励、办公设备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出。
第十九条经费支出报销程序: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须备齐合法凭证方可按经费审批权限报销。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确认(经手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查,会计复核,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报销凭证应具备以下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业务内容、单位或个人签章(清单或合同协议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一致,金额不能四舍五入)。报销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财务室根据规定的报账程序,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确保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然后予以报销费用。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六章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原则上全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附带刷卡消费票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结算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结算规定,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消费需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提前进行咨询说明处理,并持符合财会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据实报销。支票的签发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现金支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现金结算范围,需要支票支付结算的开支,须经主要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方可办理。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并对最终确定的承办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通过要求承办企业定期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营成效、定期或不定期到承办企业及项目建设地进行实地检查、定期公示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确保项目建设按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四条 相关股室负责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等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流程及验收条件。
第二十五条 承办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符合验收标准时,将自评结果形成书面资料,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局收到申请后,局派出验收小组或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提出明确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及建设进度拨付(具体进度及拨付比例按招标文件及正式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原则上先维修使用,确因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需申请报废处置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和平县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统一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核销报废后才能申报购置,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程序购买。
第二十八条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股室提出申请,填写好《和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购置审批表》报办公室,办公室定期汇总提出请示,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超过规定金额需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采购。设备购置总价在20000元以上的须经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再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采购。
第二十九条验收。货物和服务验收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对所购资产(包括品牌、型号、数量及性能等)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验收表或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管理。(1)所有固定资产(单位购置、捐赠或调拨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要填明购置的项目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2)财会人员要根据固定资产的项目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进行登记入账,登记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并设实物台账,正确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状况。(3)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卡,对固定资产的增加、领用、库存情况进行实物登记。(4)办公室和财会室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现有资产要全面清理、登记、张贴标记,并定期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与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进行每年一次的资产清查核对。(5)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股室领用的资产由各股室负责管理,其他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6)固定资产的转移,要及时做好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对确需报废的资产,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复后办理注销财产登记手续。
第九章 接待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和平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行〔2014〕34号)和《关于调整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行〔2016〕35号)要求执行,今后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局机关公共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股室接待由股室按规定自行安排,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和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务接待清单》。公共接待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股室接待由股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遇到特殊情况,通过电话请示批准后可先安排接待,事后及时补批。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与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县城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工作用餐;县直单位到本单位协调工作不安排接待。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由接待对象按照其在当地的差旅标准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章 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日常办公用品包括办公笔墨、水电用品、茶具、计算器、文件袋、各类拨款凭证、装订材料及文印纸张等。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 购置。办公室按需要填写好《和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购置审批表》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由项目负责人派员进行采购。各股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办公室定期核对汇总供货清单结算费用,报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 保管。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日常办公用品,并建立进出仓登记制度。文印材料(衔头纸、各种规格纸张)的采购计划、供货签领和进出仓登记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领用。各股室所需日常办公用品到办公室(保管专人)填写《和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办公用品签领表》后签领。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股室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股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第十一章 印刷及宣传费用支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印刷费。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局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股室自行打印、复印,规范性文件交办公室统一打印。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局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领导、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装订、印制。
第四十条 宣传费。宣传费包括报刊、杂志、电台、网络等社会媒体刊登发布费用,宣传册、宣传单、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定制费用,广告牌、电子屏幕、展板、横幅等室外广告宣传制做费用,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的相关支出。宣传费开支严格按照“先预算后开支,以收定支原则”,由宣传承办股室提出申请,合理编制宣传费开支计划,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审批。宣传费不得随意虚列开支,经批准的宣传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二章 差旅费支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县城)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县内交通费。费用标准按《关于调整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行〔2016〕35号)和《关于印发<县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财行〔2018〕40号)执行,今后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差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分管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差,严格控制出差人员规模和出差次数,做到减少人员、减少时间、提高效率。工作人员出差时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有通知函件的一并附上),逐项登记,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出差,班子成员出差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到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集体出差的费用须集体报销(含随同司机),个人不得分开单独报销;在县内出差的差旅费报销,以股室为单位在当月工作阶段完成后附《县内出差审批表》进行汇总报销。
第四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由出差人填写《差旅费费用审批表》附《出差审批表》和发票等相关凭证,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会人员审核,再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含文电等)、派车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章 会议及培训费用支出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局机关会议及培训费用按《关于印发<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行〔2018〕31号)和《关于印发<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行〔2018〕32号)执行,今后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局机关所有会议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四十七条 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由股室提出申请,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l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经费预算报告)、会议通知、 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财会室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第四十九条 培训费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业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主办方的正式培训发票和培训通知,按实报销培训费,已安排食宿的不另报销;途中补助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管理
第五十条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做好登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局机关统一列支。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和维修费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培训、会议、到银行开展正常业务、采购办公用品、新闻采访工作和应急等情况下可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实行行车登记制度,一车一簿,由司机填写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 汽油及杂费支出管理。公务车辆统一使用加油卡定点加油,遇特殊情况需公务车辆用油应开具正式发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可报销。汽车杂费(车辆保险、年检、停车费等)的报销由驾驶员、证明人、办公室负责人在票据后面签名,再按报销程序办理。车辆过桥过路费一般情况通过ETC电子计账支付,凭发票和清单报销;特殊情况下没有电子计费的,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停车费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
第五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支出管理。公务车采用定点维修,需维修车辆(含汽车保养、更换轮胎),由办公室到修理厂列出维修清单报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定。公务用车维修须经批准后才能进厂维修。修理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办公室应按经费审批程序审批后才能增加。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进厂修理的,经报办公室负责人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进厂修理,然后按程序补办维修审批手续。车辆大修维修预算在5000元以上的,应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单位公车支出费用时由随车司机填写《费用报销表》附维修单和维修发票(办公室签名确认)按程序上报审核审批。报账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于使用5天后至次月10日前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12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五章 工会经费支出管理
第五十五条 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局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章 其他支出经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慰问干部职工工作由办公室或工会统一安排,相关部门应派人随同慰问。慰问金按一定标准用现金支付。慰问费用由经手人制作慰问支出凭证(由1名以上参加慰问人员签名证明,被慰问人也要签名)经财会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七条 扶持挂钩相关单位专项经费(扶贫、拥军、支教、计生等经费)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支付。办公室填写《费用审批表》附有效凭证(银行划账单、签收表等)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账。
第五十八条 干部职工参加集体文体活动由办公室凭相关文件通知详细制订活动计划(包括参加的项目、规模、人员及具体经费预算等情况),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审定。费用支出控制在批准后的经费内按财务制度报销。
第五十九条 干部职工探亲待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水费、电费、邮电费、手续费实行“实报实销”,由办公室或财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制表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七章 借款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不得借款给非单位及人员。
第六十二条 差旅费借款。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出差人员出具经审批同意的《出差审批表》,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可预借一定数额的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 购置办公用品、维修汽车、接待、会议费等原则上通过转账支付,确实数额较小或不具转账条件的可凭相关批件由借款人申请借款,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再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借款。
第六十四条 出差或购置办公用品,开展业务开支费用应及时报账(业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事前有借款的,单位财务人员有责任及时收回借款。
第十八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季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追加预算情况。年终向局班子会议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原有的同类制度停止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和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