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条件
我县年满16周岁的常住户口人员(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因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证件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3)一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办理步骤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迅速制证并将为临时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 索引号: | 11441624007277125U/2023-00031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 名称: |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 |
| 主题词: | |||
(一)核准条件
我县年满16周岁的常住户口人员(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因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证件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3)一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办理步骤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迅速制证并将为临时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主办单位: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0762-5631221
粤公网安备44162402000004号
粤ICP备05080401号 网站标识码:4416240003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