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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125U/2018-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8-09-10
名称: 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规定(广东省公安厅第2号令)
文号: 广东省公安厅第2号令 发布日期: 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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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规定(广东省公安厅第2号令)

发布日期:2018-09-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的警容警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部《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制式“八九”式夏服、冬服,制式立领、反领衬衣和制式大衣。

第三条 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均应着警服。参加隆重集会时应着式样一致的警服。

第四条 人民警察非因公外出应穿便服。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应着警服。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须按规定缀订、佩带警徽、警衔标志和警号。着“八九”式夏服,须内着制式立领衬衣;着“八九”式冬服须系风纪扣;着制式立领衬衣,须系警用蓝色领带,并将下摆扎进裤腰内,使用警用皮带;着制式反领衬衣,不得将下摆扎进裤腰内。除在办公区和宿舍区外必须戴警帽。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应整洁大方,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歪戴帽子、穿拖鞋、赤足;不得穿黑色以外的皮鞋,黑色、棕色以外的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不得围围巾、丝巾;不得外套非警用服饰;不得戴首饰、染彩发。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留大鬓角、卷发、蓄胡子。女人民警察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不得穿高跟鞋,长发不得披肩。除路面执勤交警和驾驶警车、摩托车的人民警察外, 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 着装时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嬉笑打闹、席地而坐;二名以上人民警察徒步巡逻、执勤时,应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八条 人民警察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必须戴头盔;着装驾驶摩托车非因工作需要和紧急情况,不得搭载非人民警察人员。

第九条 人民警察非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宾馆、饭店和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不得在公众场合饮酒;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酗酒。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不着装时,也要保持仪表端庄。

第十二条 严禁将警服赠送、转卖或借给非人民警察人员。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须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和执勤巡警依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进行纠察和处理。情节轻微的当场教育、纠正;情节严重或虽情节轻微但不服从检查、纠察的,可扣留其人民警察证,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警容风纪纠察通知书》。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警容风纪纠察通知书》后,要对违规者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初次违规者,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对再次违规者,在县以上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扣发当月民警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者,当年不能参与评功授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须向发出《警容风纪纠察通知书》的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