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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和平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AB-xjbmfpb--qt-2018-0122 分类:
发布机构: 扶贫工作局 成文日期: 2018-12-05
名称: 和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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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12-0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单位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其范围是: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

(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内容;

(二)事关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问题;

(三)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股室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考核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问题;

(五)按有关规定已明确的基建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下达、大额的经济支出;

(六)有关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七)其它重大问题。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人事调整及干部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前,须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本单位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准备有关材料上会。

(三)会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以及有关资料)须提前 3 天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一定比例时,可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主要领导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由主要领导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的股室外,还须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作为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须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布施行。

第八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具体列出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不按此《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二条 对会议决定事项未按规定落实的,造成重大失误的,由分管领导对承办科室及部门责任人作诫勉谈话,并要求该主要责任人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作出检查及制订整改措施,若再次出现上述行为,要对主要责任人采取组织措施。

第十三条 办党组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作出处置后应向领导班子汇报(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单位办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