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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和平县东水镇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全部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723P/2020-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和平县东水镇 成文日期: 2020-01-01
名称: 关于印发《东水镇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东府发〔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2-20
主题词: 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东水镇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0  浏览次数:-

东府发〔2020〕1号


各村(居)委会、镇直机关单位:

  为应对东水镇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确保渡口渡船安全运行,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东水镇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东水镇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统一组织和协调东水镇行政区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及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东水镇行政区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作业、停泊的渡船、客渡船、旅游船、乡镇运输船舶及渡口发生下列等级安全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I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II级(重大事故或险情):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III级(较大事故或险情):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IV级(一般事故或险情):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坚持以保护遇险船员、乘客及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工作原则。

  l.4.2分级负责、就近救助。无论事发渡口渡船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村委及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3统一指挥。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由镇政府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参加救援的所有单位、船舶和个体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组织机构与职责

  镇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镇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镇乡道管理所),办公室下内分7个应急救援工作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2.1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

  2.1.1机构

  由镇长担任总指挥,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镇政府渡口渡船管理机构、镇乡道管理所负责,成员分别由:镇派出所、供电、邮政、电信、工商、财政、医院、民政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和指挥全镇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故的搜救计划;

  (3)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4)适时提请镇人民政府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使命;

  (5)组织善后处理,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6)组织实施水上救助演习;

  (7)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2.2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2.1机构

  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担任。

  2.2.2主要职责

  (1)落实镇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救援、排险方案;

  (2)检查督促本镇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抑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上级机关、镇应急专业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组织险情现场会。

  2.3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及主要工作职责

  应急救援工作组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渡口、渡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指挥组: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乡道管理所的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协调民警参与救护工作,指导现场灭火、侦检,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和抢修设施;及时向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交通运输组:镇乡道管理所负责组织抢险救护船舶和人员,协调、指导水上抢险救护工作。

  (3)医疗救护组:镇卫生院负责。事故发生后,在卫生部门统一指挥下,由医疗单位组成事故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经费保障组:镇财政部门负责,负责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5)气象预报组: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上级部门咨询天气、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检测。及时通知气象预报,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

  (6)宣传总结组:镇委宣传部门负责,负责抢险救护宣传工作及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7)技术指导组:镇乡道管理所负责,负责选派专家,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对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对特种设备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8)事故处理组:镇派出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干警抢险、救助、侦察和维护秩序、保护现场;查处水上违法犯罪案件;参与肇事船舶、人员的处理;依法对重大救援行动的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和车辆征用。

  (9)后勤保障服务组:镇民政部门负责。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和水上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10)事故调查组:镇派出所和镇乡道管理所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应急保障

  (1)有关职能部门、村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演习或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内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4.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

  4.1.1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立即向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发生(发现)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水上交通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1.2下级向上级报告

  镇应急救援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水上交通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如果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1.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3.1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1.3.2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1.3.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1.4渡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报告的同时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1.5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4.1.5.1初次报告应当包括:

  (1)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2)事故船舶或设施名称;

  (3)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4)人员伤亡及船舶危险程度、事故等级;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1.5.2阶段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和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4.1.5.3总结报告应当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1.5.4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立刻上报,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上报。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1.1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出现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的村委会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按本预案4.1的要求及时上报。

  5.1.2本预案按事故或险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将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分为I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为死亡(失踪)5人以上、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为死亡(失踪)5人以下、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由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等级。

  5.1.3发生II级应急响应状态的事故或险情时,现场总指挥为到达现场的镇政府的最高领导。

  5.2 I级应急响应

  5.2.1当出现死亡(失踪)5人以上、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时,经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5.2.2应急响应措施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水上交通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乡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精神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 Ⅱ级应急响应

  5.3.1当出现II级事故或险情时,经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

  5.3.2应急响应措施

  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现场指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救援工作。镇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在岗带班,掌握信息及时报告。

  6.应急结束

  当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动撤销。

  7.善后工作

  7.1善后处置

  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配合镇政府做好本行政区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

  7.1.1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7.1.2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1.3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1.4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社会捐赠和救助资金和物资,并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并于事后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7.1.5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2事故通报

  7.2.1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向市、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2.2 II级应急响应事故通报由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

  7.3事故调查报告

  7.3.1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及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水上交通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办公室。

  7.3.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7.3.3该调查是行政调查,不代替保险公司等其他单位进行的调查,也不代替民事调查及刑事调查。

  8责任与奖惩

  8.1本预案实行责任追究制

  8.2对在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渡口、渡船突发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9.2本预案由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本预案自东水镇人民政府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