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维护农户合法居住权益,推进农房风貌管控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镇实际,特调整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大坝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鹏飞(镇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余绍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黄越关(镇人大主席)
执行副组长:陈伟能(副镇长)
副 组 长 :曹海滨(镇党委副书记)
吴小通(镇党委副书记)
钟晓峰(镇党委副书记、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队长)
陈丁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陈海兵(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黄国华(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卢志宏(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曹姗姗(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叶秀娟(人大专职副主席)
黄国和(副镇长)
刘勇军(副镇长)
卢旭青(副镇长)
何慰慰(副镇长)
方传俊(副镇长)
黄光万(派出所所长)
组 员:叶七发(镇生态环境办主任)
黄艺彬(镇农业农村办主任)
刘志明(镇农林水服务中心主任、镇交通办负责人)
黄振科(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陈姗姗(镇司法所负责人)
黄智惠(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副主任)
朱光华(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副主任)
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召集地点设在镇政府一楼农业农村办公室,由黄艺彬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黄振科同志、刘志明同志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叶七发、朱光华、黄智惠、朱桂清、叶明亮、曾嫦娥、韦梓帆为办公室成员,落实领导小组决议的相关工作事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交办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宅基地建房审批受理条件及工作流程
(一)受理条件
1.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1)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2)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3)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4)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5)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不属于本村村民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3)已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4)将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5)申请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诺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6)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7)削坡建房等地质灾害未通过风险评估的;
(8)不符合《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9)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审批工作流程
前期有意愿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户先向镇农业农村办提交建房申请书,由镇农业农村办牵头自然资源所、农林水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办等部门到现场初步核实拟建房点情况,如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则实施以下审批流程: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小组长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村民委员会审查。村委会集中开会讨论是否同意村民建房,并将申请宅基地建房事项实施公示,公示无异议,村委会签署意见,统一将申请宅基地建房相关资料(村民申请书、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小组会会议记录、公示图片、房屋建设图纸、全家人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大坝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2.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收到资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农林水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办等部门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核查农户建房的地理位置是否符合国土、交通、林业、水利、住建等方面政策法规,若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在《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表格中签署部门意见,并提交到大坝镇农村建房审批联席工作会议集中审批,并发放乡村规划许可证。
3. 农户建房完成后,大坝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农林水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办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在《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宅基地申请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建房按如下标准执行:我县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按山区标准执行,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半。
三、宅基地管理重点监督事项
(一)落实“三到场”管理。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等工作要求。
(二)加大宅基地巡查力度。由镇自然资源所、镇行政执法办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开展不定期动态巡查督导工作,抓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房处置与查处工作,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台账。并对在规划区内超标准建房及规划区外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明确村级属地管理责任。各村需负责做好本村农户建房需求统计核实、资格审查公示、建房管理、违法建房线索信息上报、协助证件办理等工作。同时,设立由各包片村干部担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所挂钩自然村日常农村建房法规宣传、建房资质审查、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等工作,并及时向村委会、镇自然资源部门上报违法违规建房相关线索。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将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和村党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重要指标,对该项工作落实有力村干部将优先推荐公务员、事业编考试;如未履行相关职责及时上报相关线索,被国家、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相关问题或镇有关部门巡查发现村里存在违法违规建房事宜,将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村主任、包片村干部严肃处理。
四、相关工作纪律
对镇村干部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参与、支持、纵容违建等违法违纪行为,由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 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 和平县大坝镇农村宅基地管理用地审查常用政策法规
中共和平县大坝镇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
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和平县大坝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在镇委、镇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和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的原则,推动宅地审批程序规范化;组织相关宣传、培训、督查、考核评议等工作,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发展。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农林水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办等部门组成,农业农村办为牵头部门。
总 召 集 人:陈伟能(副镇长)
召 集 人:陈海兵(镇委委员、纪委书记)
黄国和(副镇长)
刘勇军(副镇长)
何慰慰(副镇长)
成 员:叶七发(镇生态环境办主任)
黄艺彬(镇农业农村办主任)
刘志明(镇农林水服务中心主任、镇交通办
负责人)
黄振科(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黄智惠(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副主任)
朱光华(镇农林水服务中心副主任)
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并向联席会议报备。相关村(居)书记、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镇政府一楼农业农村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工作专班主任由黄艺彬同志担任,专班成员由刘志明、叶七发、朱桂清、黄智惠、黄振科、叶明亮、曾嫦娥组成,负责宅基地现场核实、土地手续审等审批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成员除常设成员单位或部门外,可根据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需要请有关单位或部门列席。
(二)报告制度。会前,工作专班要将拟上会研究讨论事项用表格的形式梳理形成材料印发给各参会单位及部门,各成员单位及部门也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相关重大事项、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等信息。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工作专班应形成会议纪向总召集人、召集人报告,同时印发各成员单位及部门。
四、审查内容
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准确,有无争议;
(五)拟报批用地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耕地的,是否按规定落实耕地占优补优;涉及占用水田的,是否按规定落实占水田补水田;
(六)涉及林地、河道建房的,需符合林业、水利方面相关法规。
(七)拟报批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八)审查建房位置是否符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九)涉及削坡建房等地质灾害,是否通过风险评估;
(十)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提出需审议的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决策,并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事项和工作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及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最大效能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联席会议议题,组织会议的筹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及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通报和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和平县大坝镇农村宅基地管理用地审查常用政策法规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拟报批农村房屋与村公路距离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二)国道不少于20米;
(三)省道不少于15米;
(四)县道不少于10米;
(五)乡道不少于5米;
(六)涉及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农村宅基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林地审核手续;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含农村宅基地),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建房;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三)农村宅基地面积和建房按如下标准执行:我县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按山区标准执行,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半。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和平河等14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我县河道管理范围为:
1.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2.无堤防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三)农村建房点如涉及江河流域,需重点核查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是否妨碍防汛抢险;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等;
五、《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建房地点存在削坡建房等地质灾害隐患的,需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